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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学术沙龙系列活动之六十八:食品安全机制创新与完善

 日期:2009-03-13   来源: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但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去年的三鹿事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又一次揭示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深圳特区报社协办、深圳大学弱势群体保护研究所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承办的深圳学术沙龙前不久在深圳大学举行。围绕着食品安全法律及其实施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这一主题,专家学者就我国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完善路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食品安全问题困扰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事件到最近的三鹿事件,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中国不断出现。有学者指出,不能仅把这些事件作为新闻点,否则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问题会被淡化而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必须认真反思我国恶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原因,只有把握住了事故背后的制度逻辑,才有可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从个案查处角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传达不够畅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未能有效建立;由于监管职权的分散,市场监管与生产源头监管存在较大脱节;部门联合打假力度有待加强,特别是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目前科技的发展满足不了食品质量检测的需要的情形,与会者认为,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开发有效技术,同时尽最大的可能激励社会力量开发这些技术,这有助于增强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同时,悬赏举报制度在食品质量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强调。因为食品行业是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这就需要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在奖励标准设定、保密等具体的问题予以修正,以激励更多知情者提供执法所必须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信息。

有学者认为,即使是食品安全方面监管水平很高的美国等西方国家也不能完全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不会发生,只不过在诚信缺失、责任缺失、监管不足的背景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从世界的情形看,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完全安全很难做到,但监管水平至少应该达到对已知风险的可控程度。从对违法者的处罚看,应该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充分评估造假行为的危害性;从对民众健康的损害、对善良经营者的损害、对食品行业的损害、对社会安全的损害、对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的损害等多个维度充分评估造假后果的严重程度,在此基础上,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切实实施。

还有学者认为,在监管问题上,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但同时必须充分重视社会监管,重视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共同参与;通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比较试验、对消费者的消费指导等,引导逐步解决过度消费、贫困消费和明知有问题仍然消费的问题,把消费者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通过消费者委员会等多个主体推动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台和完善。从法理上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作用有其限度。应该通过多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建设,提升社会诚信资源,促使企业诚信行为;应该重视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作用。

目前,我们并不缺乏解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但即使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问题。从制度层面看,我国较多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与决策程序、监督和问责机制等有关,应该逐渐完善这些机制。应该关注地方利益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制度的变迁应该促动地方政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与会专家认为,我们应该把食品安全事件作为制度变迁的契机,立足中国国情,并借鉴西方国家的监管经验,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及其实施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应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