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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学术沙龙系列活动之八十九:《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起草若干问题研讨

 日期:2010-04-13   来源: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深圳学术沙龙系列活动之八十九:《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起草若干问题研讨

 

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深圳特区报社协办、深圳大学弱势群体保护研究所承办的议题为《<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起草若干问题研讨》的深圳学术沙龙于 201019在深圳大学图书馆会议室举行。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民政局以及深圳大学法学院、管理学院的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对《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起草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是重要的地方性社会立法

社会救助立法关系到民生和民权,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3月3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指出,政协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将就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深圳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在最低生活保障基础之上,配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和住房等方面的救助。且深圳市正在积极探索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和扩大覆盖范围办法,如市民政局正在研究增设“第二条保障线”,拟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然而,深圳市社会救助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政策来推进,社会救助的法制化程度较低,救助工作无法可依。有专家认为,未来的《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将通过法规形式明确社会救助权是本市居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专家认为,通过本次立法,一方面,可将成熟的本市社会救助政策上升为法规;另一方面,通过本次立法工作可推进本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起草存在若干难题

本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以下难题展开争论:(1)社会救助水平的确定。有学者认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贫困人口比例低,需要建立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模式;(2)非深户籍居民的社会救助。与会多数专家认为应将非深户籍居民纳入市社会救助的范围,但是对救助的条件和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把非户籍人口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是大势所趋,但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现阶段,应对非深户籍人员享受社会救助设置相应的条件,如工作时间、居住时间的限制等。有学者认为,社会救助作为一种政府的公共服务,恰当的做法是将非深户籍人员类型化,明确可以纳入救助范围的类型,同时扩大救助项目的范围。有学者则主张借鉴美国做法,不采取户籍限制,凡符合救助条件都可以给予救助。(3)社会救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学者认为,深圳正在积极构建普惠型福利社会体系,社会救助模式需要与之适应和协调。也有学者认为,本市社会救助立法需要创新,但也要考虑到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衔接。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国家立法一旦出台,深圳如果用较大市立法就很难突破国家立法设定的框架和体系;如果选择特区立法的形式,则又会限制该法适用范围,即仅能在特区内适用而无法覆盖全市。(4)低保人员 的“分类施保”。有学者认为,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对不同困难的人群可按照各自一定的比例适当提高救助的程度。有学者认为,深圳应该建立公共福利金制度,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残疾人津贴制度、单亲家庭补贴等,保障特殊对象的特殊需要。(5)救助和就业联动机制。有专家认为,一方面对贫困人员的救助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时地调整救助的水平,另一方面又要采取措施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有专家认为,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可以限制获得救助的时间,强制其就业。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公益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救助对象就业的机会和能力。

未来《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起草的重点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讨论激烈,最后就以下事项达成共识:打破现行救助体系以“低保身份”作为社会救助准入的不合理格局,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分类施保制度,实施有针对性、有差别的救助,提高救助实效;建立社会救助和就业的联动机制,避免救助对象产生“救助依赖”的心理;构建“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管理和运行体系,整合基层资源,形成专门执行社会救助事务的窗口;合理确定本市“第二条保障线”,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根据本市外来人口多的现实,对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居民实施一定程度的社会救助;建立有效的家庭收入核查、动态管理等制度;从深圳市立法需要出发平衡地方立法创新和与中央立法衔接。

以上成果对下一步的《深圳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有着积极意义。

  (深圳大学弱势群体保护研究所 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