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及相关问题研究》课题成果简介
日期:2011-05-13 来源: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网络道德及相关问题研究》
课题成果简介
马云驰
一 本研究认为网络在中国社会背景下构建了公共空间并正在影响和改变中国社会。
网络首先营造了沟通与交流的公共空间。人们在网络社区或论坛上的交流与沟通完全是自发自愿的,这样状况下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确实符合哈贝马斯视公共空间为非强制性交谈的领域的界定。人们随时都可以在网络所造就的这个公共空间里自由地沟通与交流,这对于身处像深圳这样的新的移民城市的人来说是最有体会的,而且这种体会还可能是直接或切身的。比如在深圳,几乎每一个新的社区(楼盘)都有自己的网页或论坛(或设在房地产网站或有自己小区的局域网),社区的居民都经常就社区的问题或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网上讨论或交换意见,笔者也经常参与其中,发帖、回帖与邻居们交流和讨论或小区的问题、或个人问题、或社会治安问题,也不时会取得共识或认同,可以看到过后社区管理处也采纳了我们在网上所提出的某些建议。我们这些楼上楼下的楼主们之间,虽然素未谋面,但却不时可以在网络所造就的这个公共空间里交流和沟通,好像我们就在一起、相互认识的一样。的确,网络就是这样为互不认识的人提供了沟通与交流的新平台,构建了以往所没有的公共空间。不仅无数的人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心理的满足和心灵的安慰。而且,社会公共观念也将借助于网络所提供的这个公共空间在逐步生成。显然,公共观念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也是社会道德秩序的基础。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在造就公共空间和形成社会公共意识并推动社会的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孙志刚事件和乙肝患者周一超事件就可窥见一斑。
网络其次也营造了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但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它所起的作用在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却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在西方社会,具有公共空间意义的教堂、公共麦场、咖啡厅等一直存在,这也是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地方性民主政治。但现代以降,由于工业与都市化的冲击,原有的公共空间日渐式微,对此哈贝马斯早在60年代撰写的《公共空间的结构转变》一书中就有论及。哈耶克在论及责任感在现代西方社会衰落的原因时也表达了近似的观点,“我们无须否认的是,现代社会的一系列发展,尤其是大都市的发展,摧毁了诸多对地方性事务的责任感,而正是这类责任感在过去曾催发了诸多极富助益的自生自发的共同行动。”哈耶克其实是从责任感的角度阐述了现代都市社会的兴起对原来西方社会传统的民主形式(公共空间)的冲击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无意间更进一步地消解了西方社会原有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公共空间及其作用。总之,比较而言,西方社会的民主传统因都市化更因网络技术的普及而被某种程度地消解。因此,西方社会民主正处于重构过程当中。而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特别是政治层面的),致使中国社会到了近代正如
网络的确既在深度也在广度上拓展了社会民主。科恩提出了衡量社会民主发展的两个尺度,“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虽然民主对于我们社会来说还有广阔的发展余地,可谓百尺竿头。但的确“网络营造了一个公民平等参与讨论的公共领域”,因而,哪怕是在广度和深度上的细微进步都是难能可贵和令人鼓舞的
文化作为个人权利的观念已经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特别是自1997年我国政府代表秦华孙大使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来,文化权利的观念就更加深入人心。该公约的第十五条曰: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毋庸置疑,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前所未有地使普通人享有并实践了这两项彼此密切联系的权利。对此,网民们已然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体会给予佐证。
比如,最为简单容易的,任何人只要从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浏览各种各样的信息,查阅并下载自己所需要的资料。到目前为此,网络为人们提供了海量的信息,同时获取信息的方法也十分容易、快捷。是以往任何一项技术所不能及的。那些习惯于上网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离不开网络,上网不仅让他们实践了自己的文化权利,而且也已然构成了他们的文化生活本身。进一个层次的,个人可以注册ID,通过QQ或MSN、等与认识或不认识的人沟通与交流,也可以建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开商店、或展现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也可以在各个公共论坛参与各种话题的讨论。人们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的文化权利已经由抽象到具体,由空洞的理论假设到有实际内容的权利实践。而现在最盛行也是对个人文字素质要求较高的博客(blog),更是个性化的体现。应该说个人的文化权利在博客身上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换言之,借助于网络,博客们最大限度地实践了他们的文化权利。既参与了文化生活,又享受到了由此而带来的利益。正如原来是记者身份的博客陈亚军所言:原来当记者时,发出去的东西大多数是泥牛入海,天知道是什么下场。惟有blog,才能给你如此神速的反馈。显然这给个人带来的不仅是名誉上的,也是实际利益上的。新浪的广告词说得好:你想不想让自己成为万众瞩目的文字英雄?千万点击也许将改变你的生活形态。所以网络不仅使人们真实地享受和实践了自己的文化权利,而且也改变了个人的生活甚至于命运,或者至少它提供了改变的潜在机会或可能性。
所以,网络在使人的文化权利由抽象变为具体、由理论到实际、由无形到有形、由理想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的确是不应该被低估的。而且,这种作用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网民和博客人数的增加而日臻月显。
以往,一般中国人对政治权利的实践和运用的机会较少,但听闻政治权利的概念的机会却并不少,有如笔者自小从新闻广播、电视新闻已耳熟能详,即“……判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政治权利究竟具体指什么权利的认识上却是比较模糊的。就让我们就从《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界定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就此看来,网络使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主要体现于《刑法》规定的第二项: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上。具体而言,网民借助于网络信息发布权,部分地实践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在论坛、博客上发表代表自己的观点和感想的言论或文章,其实网民本身就成了自己的出版人,简言之,网民通过网络便捷地实践了出版自由的权利;众所周知,上网、登陆什么网站、浏览什么网页、参与什么讨论、开博与否等等网络行为都属于个人的自由和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在网络上的聚集是自发自愿的,灌水、回帖也是自由、自愿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网民借此部分地实践了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这种发轫于网络虚拟世界的力量对社会进步的促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意料,而且它所具有的影响和所起到的作用也并不亚于以往那种聚集于街头的游行示威。从孙志刚事件和乙肝患者周一超事件在网络上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即可窥见一斑。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并肯定网络对公民实践其政治权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犹如一盘散沙的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网络的途径无疑是成本最低而收效却是最大的。因为它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聚集民心、表达民意,政府也能够据此迅速地做出反应而进行政策的调整。而这一过程并无需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更不会像以往的民主运动那样可能发生肢体的冲突和流血事件,岂不两全其美。
再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权利的视角看,网络对公民实践其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作用也是有助益的而不是减损的。因为,一方面,刑法对政治权利的界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的部分沿用,前文已述,不再赘言;另一方面,就目前的国情和社会状况来说,如果想实现并实践宪法赋予个人的诸如言论、出版、结社等政治权利,通过网络无疑是最简单、最便捷、最可行的方法和途径。因为你不可能找到比它更低门槛,运作成本更低廉的方法和途径来实现和实践自己的政治权利。所以,人们特别是那些意欲表达自己的思考、情感、想法等的网民们就热衷于上网、发帖、写博。这完全源自于网络的自由以及自由给个人所带来的那种激情和动力。总之,在网络自由的海洋中遨游的时候,不管你意识与否,其实你已经在真真切切地实践了宪法所赋予你的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
《时代》周刊2006年的年度人物为每一个上网的“YOU”。这的确准确地揭示了信息时代个人、网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充分肯定了在上网的每个个体在正在崛起的网络社会中的作用。正如
因此,本研究认为,网络首先营造了沟通与交流的公共空间。人们在网络社区或论坛上的交流与沟通完全是自发自愿的,这样状况下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确实符合哈贝马斯视公共空间为非强制性交谈的领域的界定。人们随时都可以在网络所造就的这个公共空间里自由地沟通与交流。其次,网络也营造了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公共空间。而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特别是政治层面的),致使中国社会到了近代正如陈独秀所痛斥那般,“中国人简直是一盘散沙、一堆蠢物,人人怀着狭隘的个人主义,完全没有公共心,坏的更是贪贿卖国,盗公肥私。,这也是近代中国之所以落后和饱受西方列强凌辱的原因之一。当年思想界的许多先贤已经意识到并疾呼知识分子和国人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内圣”的封闭的思维方式,培养并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的需的沟通与交流的公民观念和意识,即开放的公共观念。往后的近代中国社会虽几经周折但这也成为国人一直努力的方向之一。所幸随着信息技术运用和普及,网络无意间为我们营造了前所未有的公共空间,正好弥补了我们社会所一贯比较缺乏公共空间的这一缺陷、填补了这一空白。在许多的网上公共论坛,我们常可以发现,互不认识的人们之间就某一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的激烈程度以及所达到的共鸣程度并不亚于面对面的讨论。即使是最普通的人也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人们对关乎个人、社会等公共事务的热情被有效地调动起来,使公共空间得到不断拓宽,公共观念继续生成。而且我们也已经看到网络讨论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舆论也促成了现行政策与法规的改进,这正是“新意见阶层“的崛起及其作用。这的确是我们原来所没有料到的积极的结果。这一方面以事实佐证了网络确实营造了公共空间,催生了我们所需要的公共观念,另一方面也传递出我们社会正在逐步向现代公民社会迈进的信息和信心。
二、本研究认为,网络的匿名性并不像人们原来所认为的那样减损了个人和社会道德,反而还产生了道德需求,有利于个人和整体社会道德的提高。因为处于匿名与流动性的社会中,人们不会也无法再依赖原来那种熟人的或关系的规则,而会逐渐而且也只能转向依赖诸如公正、信用、公平、互利等一般性规则。也就是说匿名和流动性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道德需求的产生,并会在与其他因素一起作用下最终促成道德市场的形成。而这正是我们原来所不曾意识或认识到的。“因此,并非社会的流动性及匿名性自身对美德产生了根本性的破坏作用,相反,一定的流动性及匿名性似乎是美德的长生不老丹。流动的及匿名的社会特别依赖美德和具有美德的人。”因此,我们应该乐观并相信市场经济的伦理秩序会逐步形成。而在这个过程中,与其他因素一样,匿名性也会发挥出不可少的助益作用,最终会有利于社会道德生产与发展。
匿名是网络社会的基本和表面特征之一,众所周知,网民身份的数字化(电子文本)、多重化、多变性等都增强了网络社会匿名性的特征。在聊天室、在公共论坛,恶言恶语、随意发泄等不负责任的话随处可见。其原因首先在于网络的匿名性,有如网络普及的早期,那句有名的漫画配话所说的那样:在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条狗。在《互联网心理学》中,Patricia Wallace也说“当人们认为别人永远不会知道你是谁的时候,网上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在这样的环境或者初步具备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倾向于放松自己的或肯定或否定的行为。”当然,这是网络普及初期常见的现象,也是许多人因此而推论出网络匿名性造成不道德行为并导致人们整体道德水准降低的理由。但随着网络社会的逐步崛起,人们已逐渐意识到自我的网络身份和地位问题。在公共论坛、游戏等各种网络社区,确立自己的网络身份和地位同样也给个人带来类似于荣誉或自我价值实现的满足感。如果还像早期那样以为谁也不知道我是谁,就随意发泄的话,是根本无法在网络社区确立自己的网络江湖地位的,谁也不会甘心永远做“隐身人”,不停地“灌水”,当然是希望有所收成的。因此,不管是在线或是离线,各个网络行为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原有的社会规范或价值标准来评判对方。换言之,原有的社会规则同样也起到制约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作用,它们同样也适用于网络社会。同时,专家发现网络技术会如实地记录下个人在网上所留下的所有印记,无人能够逃脱。这也从技术上防范和威慑了那些意图利用网络为所欲为的人。因此,在网络社会,你可以是另外一个人,但你也只不过是另外一个社会人。网络的匿名性绝不等于无影无踪,电子的追踪将更加准确和有效。所以,网络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网络社会同样也在沿用原有(现实)社会规则。
因此,表面上看,网络的匿名性对道德会有减损作用,但经过研究本书认为匿名与流动性也会产生自发的道德需求,并在与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有利于道德秩序的生成。传统道德和价值在现实社会式微而却在网络世界得到再现(人肉搜索)给予了本观点最有力的支持和证明。所以,看似虚拟的网络其实很真实,它不仅创造了个体道德自发生长的环境,有助于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也从最广泛意义上对整体社会的道德秩序的进化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研究成果三“传统道德视野下的人肉搜索”一文,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现象和网络热点问题进行了入木三分的分析,特别是把它放到传统道德的视野中进行考量,显示了研究的独特视角和原创性。
研究首先回顾了人肉搜索的前世今生,并对07到08年间几起波澜壮阔的人肉搜索运动(打虎运动,姜岩事件)进行的细致的剖析,从中揭示了参与人肉搜索的个体心理、行为和动机,阐明其与隐藏与个人内心的道德感(或传统道德的积淀)的关系。
研究发现,参与人肉搜索运动的是无数没有任何联系的单独的个体,参与搜索也与个人利害无多少关连。他们中的大多数却因社会公义、心中的同情和道德感而自愿参与搜索,无偿提供信息,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必须独立地对信息的真伪、可靠做出自己的判断,且要与其他的网友交流与辩驳,这样的过程无疑会提高了他们的理性,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公民意识,而公民社会的形成的确需要这样由这样有参与意识、有责任感和道德感的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公民组成。因此可以说,公民社会的形成,网络世界中风起云涌的人肉搜索引擎无疑会是一大功臣。
因此,研究认为,网络世界风起云涌的人肉搜索运动及其方兴未艾的发展,表明道德附着于最新颖的媒介上重构,这是网络社会逐渐成熟的内在需求。而传统道德是当前网络道德最主流的表现形式。这一轮的社会重建虽然基础是虚拟的世界,却有着现实世界中稀缺的公共空间元素,而伴随着传统道德的介入,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很有可能就此孕育。人肉搜索引擎是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自然也就能在这轮重构中发挥影响,探讨它,可以管中窥豹。
从这个角度眺望,无论是假虎照门中对公权力机关的轻蔑还是虐猫案中对当事人的愤怒或者是其他案件中任何情绪性的表达,都是情有可原的,于是惊叹于中国“网络暴民”的理智之时,不禁讪笑那些自诩为精英的人们的指责是如何猥亵。
这些“网络暴民”是如此狂热地寻求真相和道德,却又冷静和无私的将证据送给法律做裁决,这些“网络暴民”嫉恶如仇,却最终选择相信法律,而没有进行道德审判。真正应该思考的是虚幻的网络如何担负起了揭示真相的责任,自发的聚集又怎么发出了对抗公权力的呐喊。而不是对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网民群体扣之以 “网络暴民”的蔑称,尽显一副气急败坏之面目。
而生机勃勃的人肉搜索引擎,恰似一个缩影,连通了传统道德向现代法治的通道,于是新的期望从中而生。
因此,尽管人肉搜索屡为诟病为网络暴力,也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问题与困扰。的确“互联网也已被用于恶意的使用目的,包括追踪、纠缠和严重的心理骚扰等。事实证明,互联网是传播对他人的恶性中伤的方便途径。互联网的罪状还有很多。与任何技术一样,互联网既可于作恶也可用于杨善。尽管我们无意于将人们通过互联网散布的恐怖、恐惧甚至死亡信息最小化,但我们确实认为——无论依据定量数据还是定性数据——互联网使用的总体影响是非常积极和正面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屡被诟病为“暴力行为”的网络追查令和人肉搜索,其背后暗含了虚拟世界对现世道德的积极诉求,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概括成是传统道德在现实社会式微后于虚拟世界再现。这种“再现”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效应和争议,但却对启发民智和形成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有关网络类市场环境的研究成果认为,历史及事实皆显示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沿自生自发的发展路径。网络实践较为明显地带来了个人的自主与自由,尤其有价值的是文化上的自主性。网络环境是类市场环境,这种类市场环境的特征会逐步促使无数上网的个体的自主性的觉醒,进一步确立起个体作为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地位,最终有助于个体道德的生长。网络的类市场环境不仅有助于道德的自发生长,且意外地使自由、自主与道德三者形成了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已经和正在展现的事实都表明网络的类市场环境让个体的自由、自主与道德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道德因素在网络世界愈发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力量,并辐射与作用于现实社会。使我们依然可以对信息时代的道德充满信心。
课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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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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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及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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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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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及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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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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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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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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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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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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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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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成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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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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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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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结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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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