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及其预防调查报告》课题成果简介
日期:2011-07-14 来源: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及其预防调查报告》
课题成果简介
朱兴有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司法的制约因素,诸如政党、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内部、广大社会各方面对司法机关所形成的监督,有力地保障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种种因素的介入,我国在司法之外也早已形成了一个鱼龙混杂的“司法媒介”领域,而这一领域牵扯出了这样一个活动日益猖獗的群体——隐形司法媒介。尽管“隐形司法媒介”对司法机关贯彻执法为民的理念,实现社会公正带来的负面冲击早已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但迄今为止,中外法学界对于“隐形司法媒介”这一在实践中极为普遍,危害也十分严重的怪象,却一直保持着沉默,更谈不上对“隐形司法媒介”的概念、基本类型、产生原因及遏制和根治“良方”做一个系统的、严谨的分析梳理。本报告就是在此背景下,以调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隐形司法媒介”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剖析。
一、调查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共性问题(通用问卷)
题1:请对“司法上司法”、“隐形司法媒介”等说法是否赞成 ?
A 赞成 B 不赞成 C 不知可否
题1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赞成
|
161
|
57.5
|
171
|
42.5
|
230
|
53.5
|
72
|
26.3
|
B不赞成
|
119
|
42.5
|
160
|
40.0
|
159
|
37.0
|
158
|
57.9
|
C不知可否
|
0
|
0
|
70
|
17.5
|
41
|
9.5
|
43
|
15.8
|
总计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分析:
题1表中显示:
1、律师及党政人大群体选择“赞成”者分别占57.5%和53.5%,而选择“不赞成”者分别占42.5%、37.0%,说明他们大多数人认为存在着“司法上司法”和“隐形司法媒介”的说法。
2、法律院校学生群体选择“赞成”与“不赞成”的人数非常接近,分别占42.5%与40.0%,说明他们对理论与实际的认识有冲突。
3、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不赞成”的人数,与其他三个群体相比为最多,占57.9%,而选择“赞成”的人数则占26.3%,说明他们大多数人认为这一说法不存在,而且选择“不赞成”也可以表明自身的态度;相反,如果选择“赞成”,就意味着承认或投射出自身可能是“隐形司法媒介”结构中的一部分。
4、律师群体对“不知可否”的选择人数为零,说明他们完全了解“隐形司法媒介”这种说法。
党政人大群体对“不知可否”的选择人数较少,仅占9.5%,说明他们大多数人都了解这一说法。
法律院校学生群体对“不知可否”的选择人数最多,占17.5%,说明他们不太了解这一说法。
法官检察官群体对“不知可否”的选择人数较多,占15.8%,这与同是司法主体、选择人数为零的律师群体相比有差异,不能说明法官检察官群体对这一说法真正不了解。
题2:您认为我国司法运行中有潜规则存在吗?
A有 B 无 C 不了解
题2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有
|
249
|
88.9
|
357
|
89.0
|
380
|
88.4
|
112
|
41.0
|
B无
|
11
|
3.9
|
10
|
2.5
|
9
|
2.1
|
63
|
23.1
|
C不了解
|
20
|
7.2
|
34
|
8.5
|
41
|
9.5
|
89
|
32.6
|
总计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注:法官检察官群体有9人选择“有”,占3.3%,但认为只有“一部分”,而非绝对。
分析:
题2表中显示:
1、律师、法律院校学生、党政人大三个群体中有绝大多数的人选择了“有”,分别占88.9%、89.0%、88.4%,这说明他们都认为有“潜规则”存在;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有”的人数占41.0%,虽未过半,但仍然是他们三种选项中百分比最高的,说明近一半人认为有“潜规则”的存在。
2、律师、法律院校学生、党政人大三个群体中选择“无”的人非常少,分别占3.9%、2.5%、2.1%,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无”的人较多,占23.1%,但综合来看,大多数人认为有“潜规则”的存在。这与调查设计的理论假设相吻合。
3、律师、法律院校学生、党政人大三个群体选择“不了解”的人比较少,分别占7.2%、8.5%、9.5%,突出的是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不了解”的人占32.6%,这说明第2题比第1题更具体、更具有敏感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检察官群体,认为自身不该表现出在“司法公正”与“潜规则”之间有进行选择的怀疑,故选择“不了解”相对稳妥些。
题3:您对如下利益链的评价是什么?
隐形司法媒介运作的规律性可用A—B—C结构或者“跷跷板”效应予以揭示:隐形司法媒介(B)在司法过程中沟通社会主体(A)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C),产生A——B——C“跷跷板”效应。A的社会地位高与低、涉案标的的大与小、人情的厚与薄等变量,决定了B对C的投入程度,也影响到B从中所获私利的多与寡。相应地,相互陌生的A与C却在B的连接功能中获得了各自的利益。
A 赞成 B 不赞成 C 不了解
题3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赞成
|
139
|
49.6
|
240
|
60.0
|
249
|
57.9
|
62
|
22.7
|
B不赞成
|
90
|
32.1
|
91
|
22.5
|
51
|
11.8
|
140
|
51.3
|
C不了解
|
42
|
15.0
|
70
|
17.5
|
130
|
30.3
|
61
|
22.3
|
总计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注:律师群体未选9人,占3.3%,法官检察官群体未选10人,占3.7%。
第1-3题选择“赞成”或“有”的百分率线图:
题3表和第1-3题选择“赞成”或“有”的百分率线图中显示:
1、律师、学生、党政人大三个群体选择“赞成”的人数都在一半以上,分别占49.6%、60.0%、57.9%,说明三群体皆认为“A-B-C结构”效应存在。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赞成”的较少,占22.7%,这说明题1、题2、题3之间有相关性或一致性,法官检查官群体在第1题中选择“赞成”的,以及在第2题中选择“无”的人数较少,同理,对第3题选择“赞成”的人数必然也少。
2、律师选择“不赞成”的人数较多,占32.1%,而法官检察官群体更多,占51.3%,也就是说,法官检察官群体有一半以上的人选择了“不赞成”,这说明题3比题1、题2更具有针对性,也更敏感,有可能牵扯律师群体或法官检察官群体,有可能投射出律师群体是A-B-C结构中的 “B”,而法官群体则是“C”,因此,两个群体皆态度明确地表示出“不赞成”。
3、在律师、法律院校学生、党政人大、法官检察官四群体中,选择“不了解”人数最多的是党政人大群体,占30.3%,而律师、法律院校学生、法官检察官三个群体,则分别占15,0%、17.5%、22.3%。说明对于针对性很强的第3题,也有可能牵扯党政人大群体,有可能投射出党政人大群体是A-B-C结构中的“A”。的确,党政人大群体是不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的,故没有必要选择完全否定的方式,而选择“不了解”会更贴切。
4、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群体中,未作出选择的人数,分别占3.3%和3.7%,说明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的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群体,在面对这种针对性强而又敏感问题时,作出选择的难度更大。
题6::于法无据,但能影响个案结果主体有(可多选)
A 党的机关工作人员
B 人大的工作人员
C 政府工作人员
D 律师
E 诸如老师、战友、同学等其他人员
题6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党的机关工作人员
|
159
|
57.0
|
320
|
80.0
|
370
|
86.0
|
81
|
29.7
|
B人大的工作人员
|
180
|
64.3
|
271
|
67.6
|
260
|
60.5
|
161
|
59.0
|
C政府工作人员
|
202
|
72.1
|
350
|
87.5
|
383
|
89.1
|
140
|
51.3
|
D律师
|
90
|
32.1
|
191
|
47.6
|
240
|
55.8
|
161
|
59.0
|
E诸如老师战友同学等其他人
|
168
|
60.0
|
190
|
47.5
|
259
|
60.2
|
80
|
29.3
|
参与总数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注:党政人大群体未作出选择且认为“无”的有20人,占4.7%;
法官检察官群体未作出选择且认为“无”的有19人,占7.0%。
图6:选择影响主体最多排序类型图
题6表和图6:选择影响主体最多排序类型图中显示:
1、律师、法律院校学生、党政人大三个群体在此多项选择题中,选择影响主体人数最多的是“政府工作人员”,分别占72.1%、87.5%、89.1%;其次,是“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占57.0%、80.0%、86.0%;在律师、法律院校学生、党政人大、法官检察官四群体中选择“人大工作人员”的排序是第三位,且人数相当,分别占64.3%、67.6%、60.5%、59.0%;这说明“政府、党的机关、人大”是四群体中认为可以作为影响主体的前三位。
2、有趣的是,律师群体认为影响主体的最后一位才是“律师”,选择人数最少,占32.1%;而法官群体,则认为影响主体排序第一位的是“人大工作人员”和“律师”,两个选项相同都占59.0%,这说明题6, 测试的是“权力对法的干预”问题,律师群体认为民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自身的影响力最小;而法官检察官群体则可以认为,人大有立法权,而律师又是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的主体,因此,二者皆可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再者,将“律师”选入与“人大工作人员”同等重要的位置,可以表明法官检察官群体的公正性。
3、在党政人大群体中有20人,占4.7%,法官检察官群体中有19人,占7.0%未作出任何选择,说明仍有对“司法上司法”、“潜规则”、“跷跷板”等说法的顾虑。
4、对“诸如老师战友同学等其他人”的选择,律师和党政人大群体分别占60.0%和60.2%,说明他们认为老师、战友、同学等其他人同样是社会关系的资源,也很重要;相比之下,法律院校学生的选择人数略少于前两个群体,占47.5%,说明他们主观上认为重要,但毕竟还没有机会在实际工作中去尝试和验证;法官检察官群体的选择人数最少,占29.3%,说明与前面的分析一样,可以尽可能的避开不好的嫌疑。
题7:请您为以下造成隐性司法媒介的原因作出选择(可多选)
A 我国成文法的天然缺陷所致
B 司法体制的漏洞所致
C 人们对利益追求的欲望所致
D 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缺失所致
E 社会不公的现象所致
题7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我国成文法的天然缺陷所致
|
91
|
32.5
|
133
|
33.2
|
160
|
37.2
|
70
|
25.6
|
B司法体制的漏洞所致
|
232
|
82.9
|
340
|
85.0
|
376
|
87.4
|
103
|
37.7
|
C人们对利益追求的欲望所致
|
120
|
42.9
|
341
|
85.1
|
267
|
62.1
|
199
|
72.9
|
D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缺失所致
|
156
|
55.7
|
265
|
66.1
|
220
|
51.1
|
201
|
73.6
|
E社会不公的现象所致
|
150
|
53.6
|
220
|
55.0
|
238
|
55.3
|
150
|
54.9
|
参与总数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注:党政人大群体有10人选择“无”,占2.3%;法官检察官群体有10人选择“无”,占3.7%。
分析:
题7表中显示:
1、从律师、学生、党政人大三群体选项的排序来看,选择人数最多的是“司法体制的漏洞所致”,分别占82.9%、85.0%、87.4%;选择人数最少的是“我国成文法的天然缺陷所致”,分别占32.5%、33.2%、37.2%;说明这三个群体认为最应该完善的是“司法体制”,而对我国成文法的天然缺陷,或者是了解不详细,或者认为改变的可能性较小。
2、相比之下,法官检察官群体的选项排序比较特殊,选择人数最多的是“人们对利益追求的欲望所致”占72.9%,“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缺失所致”占73.6%;选择人数较少的是“司法体制的漏洞所致”,仅占37.7%;选择人数最少的是“我国成文法的天然缺陷所致”,占25.6%,也是四个群体中选择此项人数最少的;这说明法官检察官群体在维护法律、司法和群体自身尊严的同时,将隐形司法媒介的原因推向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缺失”和“人们对利益追求的欲望”两方面,回避了与法律及司法有关的敏感问题。但是,从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文化层次及工作经验背景来看,他们本应对“我国成文法存在天然缺陷”的问题了解最深刻,为什么选择此项的人数却最少呢?是认为我国不可能实行国外的“判例法”?还是对暴露我国成文法的天然缺陷有所顾虑?
3、表中还显示,选择“无”,即不作任何选择的有党政人大群体,占2.3%;有法官检察官群体,占3.7%;这进一步说明了立法和执法的群体,对于与自身相关的敏感问题的谨慎。
题8: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表现主要有(可多选)
A 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质疑
B 破坏社会诚信
C 引发政治信仰危机
D 加大司法成本
E 毁坏法律从业人员形象
题8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质疑
|
230
|
82.1
|
372
|
92.8
|
410
|
95.3
|
205
|
75.1
|
B破坏社会诚信
|
180
|
64.3
|
311
|
77.6
|
318
|
74.0
|
120
|
44.4
|
C引发政治信仰危机
|
127
|
45.4
|
260
|
65.0
|
251
|
58.4
|
97
|
35.5
|
D加大司法成本
|
211
|
75.4
|
130
|
32.5
|
260
|
60.5
|
170
|
63.0
|
E毁坏法律从业人员形象
|
244
|
87.1
|
297
|
74.1
|
310
|
72.1
|
264
|
96.7
|
参与总数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分析:
题8表中显示:
1、法律院校学生和党政人大群体在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五个选项中,选择人数最多的是“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质疑”,各占92.8%、95.3%。法律院校学生群体选择排序第二、三、四位的是“破坏社会诚信”、“毁坏法律从业人员形象”、“引发政治信仰危机”,分别占77.6%、74.1%、65.0%;法律院校学生群体选择人数最少的是“加大司法成本”,仅占32.5%,这可能与学生还未涉足实际,对“加大司法成本”的认识不深有关。党政人大群体的其他选项选择人数相对均衡,排序的第二、三位与法律院校学生群体相同,分别占74.0%、72.1%,第四位是“加大司法成本”占60.5%,与法律院校学生有区别,这说明党政人大群体对破坏性表现的认识不仅全面,而且更侧重实际。
2、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群体,对破坏性表现选择最多的是“毁坏法律从业人员形象”分别占87.1%和96.7%;第二是“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质疑”,分别占82.1%、75.1%;第三是“加大司法成本”,分别占75.4%和63.0%。这说明作为司法主体的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群体,非常重视自身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同时,也担心破坏性会加大司法成本。
题9:预防隐形司法媒介的主要对策(可多选)
A 加大判例的研究与运用
B 无条件推行司法实务公开
C 司法必须真正独立
D 严格实行个案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E 加大司法公信的宣传教育
题9表
选项
|
律师
|
法律院校学生
|
党政人大
|
法官检察官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加大判例的研究与应用
|
70
|
25.0
|
210
|
52.5
|
208
|
48.4
|
69
|
25.3
|
B无条件推行司法实务公开
|
131
|
46.8
|
192
|
47.9
|
220
|
51.2
|
72
|
26.4
|
C司法必须真正独立
|
209
|
74.6
|
257
|
64.1
|
351
|
81.6
|
232
|
85.0
|
D严格实行个案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
183
|
65.4
|
310
|
77.5
|
323
|
75.1
|
151
|
55.3
|
E加大司法公信的宣传教育
|
95
|
34.0
|
177
|
44.1
|
189
|
44.0
|
110
|
40.7
|
参与总数
|
280
|
100.0
|
401
|
100.0
|
430
|
100.0
|
273
|
100.0
|
注:党政人大群体中有一名实习生在调查问卷中写道:如果“加大判例的研究与运用”反而会加重隐形司法媒介效应。
分析:
题9表中显示:
1、律师、党政人大、法官检察官三个群体首选“司法必须真正独立”的人数最多,分别占74.6%、81.6%、85.0%;其次,是选择“严格个案个人责任追究”,这表明从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三个群体认为预防隐形司法媒介的主要对策,首先是“司法必须真正独立”,并且要求建立“严格实行个案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但司法真正独立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换言之,如果司法没有真正独立是否就意味着无法预防或杜绝隐形司法媒介?律师和党政人大群体选择人数第三、四位的才是“无条件推行司法实务公开”、“加大司法公信的宣传教育”,第三位分别占46.8%、51.2%;第四位分别占34.0%、44.0%;法官检察官群体对第三、四位排序的选择与前两个群体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加大司法公信的宣传”(占40.7%),比“无条件推行司法实务公开”(26.4%)重要些,问题就出在前者比后者容易些;那些没有工作实践的法律院校学生群体则将“严格实行个案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首选,占77.5%;其次是“司法必须真正独立”,占64.1%,说明学生群体对隐形司法媒介现象的了解不足,而且,他们也可以认为在没有完成司法真正独立的长期任务前,尽快地建立个案个人责任追究制度更重要。
2、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群体对“加大判例的研究与运用”选择人数最少,各占25.0%和25.3%,说明他们可以认为成文法比判例法更能有效地预防隐形司法媒介,问题是为什么司法实践的现状没有做到有效地预防呢?是因为没有做到“司法必须真正独立”这一点吗?那国外在运用判例法的同时又是怎样预防隐形司法媒介呢?尽管,在党政人大群体中有一名实习生说出了他对加大判例法研究和运用的担心,但侧重于法律理论研究的法律院校学生群体和党政人大群体,仍对“加大判例的研究与运用”比较重视,选择人数各占52.5%和48.4%,说明在运用成文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判例的研究与运用,关键是怎样融合。
3、关于“无条件的实行法律事务公开”的回应,律师和法律院校的学生比较重视,法官、检察官则用态度的冷淡掩饰了对秘密司法的情有独钟。
(二)个性问题(专项问卷)
专项问卷的设计集中通过了解司法独立的状况,多层面探究隐形司法媒介与司法独立的制度纠结,以及隐形司法媒介在独立司法领域生存的空间。
党政人大卷题4-1: 族群评价
您认为党组织和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独立办案
A 有矛盾 B无矛盾
党政人大卷题4-1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有矛盾
|
221
|
51.4
|
B无矛盾
|
196
|
45.6
|
总计
|
430
|
100.0
|
注:未作回答者13人,占3.0%
分析:
从党政人大卷题4-1中可以看出,选择“有矛盾”与“无矛盾”的人数基本上对半分,选择“有矛盾”者略多,各占51.4%与45.6%,另外,还有13人未作出回答,占党政人大群体总人数的3.0%。这说明在党政人大群体中有一半以上的人认为党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和独立审判“有矛盾”,但仍然有近一半的人还存有顾虑,担心承认矛盾等于是给党政人大脸上抹黑,还可能引起其他的矛盾。
党政人大卷题4-2:地区比较
您认为党组织和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独立办案
A 有矛盾 B无矛盾
党政人大卷题4-2表
选项
|
发达地区(1)
|
发达地区(2)
|
中等发达地区
|
不发达地区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有矛盾
|
86
|
86.0
|
38
|
48.1
|
40
|
40.0
|
53
|
35.3
|
B无矛盾
|
15
|
15.0
|
31
|
39.2
|
60
|
60.0
|
97
|
64.7
|
总计
|
101
|
100.0
|
79
|
100.0
|
100
|
100.0
|
150
|
100.0
|
注:发达地区(2)未作出回答者10人,占12.7%
分析:
1、将本课题党政人大问卷从全国四个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分为:发达地区(1)、发达地区(2)、中等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四个群体。然后,按各地区人数进行统计,得出党政人大卷题4-2表,结果显示:
关于“有矛盾”选项,发达地区(1)群体选择人数占86.0%;发达地区(2)群体选择人数占48.1%;中等发达地区选择人数占40.0%;不发达地区选择人数占35.3%。关于“无矛盾”选项正好相反,不发达地区选择人数占64.7%;中等发达地区选择人数占60.0%;发达地区(2)选择人数占39.2%;发达地区(1)选择人数占15.0%。这说明本次调查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越是不发达地区群体或是中等发达地区群体,与发达地区群体相比顾虑越多,谨慎也越多。
2、地区差异也会被特殊性打破。来源于国内某一发达地区(1)的群体,有86.0%的人选择了“有矛盾”,仅有15.0%的人选择了“无矛盾”,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他们虽然分属于党委、行政、人大三个不同系统,但却兼任法律院校的法学教师,他们能够本着对学术问题的忠诚,放下顾虑和担心,敢于承认党委、政府、人大对司法机关干预和独立办案的确存在矛盾。
法官、检察官卷题4-1:族群比较
您对独立办案认识是:
A 能独立 B 不能独立
法官、检察官卷题4-1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能独立
|
191
|
70.0
|
B不能独立
|
82
|
30.0
|
总计
|
273
|
100.0
|
分析:
从法官检察官卷题4-1表中可见,选择“能独立”办案的人为大多数,占70.0%,说明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案件审理是主流。相反,选择“不能独立”办案的人仅占30.0%,而这恰恰就是隐形司法媒介有可能做手脚的地方。
法官检察官卷题4-2:地区差异
您对独立办案认识是:
A 能独立 B 不能独立
法官、检察官卷题4-2表
选项
|
不发达地区
|
发达地区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能独立
|
0
|
0
|
188
|
89.1
|
B不能独立
|
62
|
100.0
|
23
|
10.9
|
总计
|
62
|
100.0
|
211
|
100.0
|
分析:
将本课题法官检察官问卷从全国两个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分为:不发达地区、发达地区两个群体,再按两个地区群体各自的人数进行统计,可以得出法官检察官卷题4-2表。从法官检察官卷题4-2表中可见,不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群体全部选择了“不能独立”办案,占100%,而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群体只有占10.9%的人选择了“不能独立”办案。这说明法院检察院能否独立办案存在明显地区差异。以此来看,无怪乎在题9中,法官和律师将“司法必须真正独立”作为首选,从而也反映出题4、题5、题9之间的相关性、一致性。
法律院校学生卷题4:
您对当下司法独立的看法是
A 已经独立 B 尚未独立
法律院校学生卷题4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已经独立
|
49
|
12.2
|
B尚未独立
|
352
|
87.8
|
总计
|
401
|
100.0
|
分析:
1、法律院校学生卷题4表中显示,法律院校学生群体中选择“尚未独立”的人,占87.8%,选择“已经独立”的人仅占12.2%。这说明,绝大多数法律院校学生认为我国司法尚未独立,同时,也进一步证实了题9中有64.1%的学生选择了“司法必须真正独立”的真实性。
2、进一步调查发现,法律院校学生群体中选择“已经独立”的多为正在读大一、大二的学生,而选择“尚未独立”的多为二、三、四年级的学生和研究生。大一、大二学生可能由于还未系统学完全部的法律课程,知识欠缺,才会对我国司法独立报以过于乐观的态度。
律师卷题4:
您认为当下律师办案的能力与关系对于办好案件那个重要:
A 能力 B 关系 C 都重要
律师卷题4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能力
|
54
|
19.3
|
B关系
|
20
|
7.1
|
C都重要
|
206
|
73.6
|
总计
|
280
|
100.0
|
分析:
1、从律师卷题4表中可以得出,律师群体的大多数人选择了“都重要”,占73.6%,这说明我国大多数律师为了办好案子需要作“全面”的努力,不仅需要个人的办案能力,而且需要兼具一定的社会关系。单就关系而言,应该包括律师与其他司法主体之间的正常人际关系,也应该包括律师自身或是他的社会关系中有能力与法官检察官保持关系的人,这就很可能产生隐形司法媒介的效应。
2、尽管在律师群体中有占7.1%的人只选择了靠“关系”办案,但仍有占19.3%的律师选择了专靠“能力”办案。说明在律师群体中依然有一部分人更注重对自身的办案“能力”的培养,主要体现了对知识和经验层面的操作和运用,也侧面反映出他们经手的案件有一部分可以通过正当法定程序获得公正判决。
法官检察官卷题5-1: 族群比较
您认为独立办案的主体是:
A 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 B 是法院或检察院
法官、检察官卷题5-1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
|
151
|
55.3
|
B是法院或检察院
|
122
|
44.7
|
总计
|
273
|
100.0
|
分析:
从法官卷题5-1表中可以得出,选择独立办案主体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的占55.3%,选择“是法院或检察院”的占44.7%。这说明在我国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办案制度不完善,仍存在争议,而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办案制度又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和标志。不能确立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办案制度,势必会有其他权力介入司法审判,势必会成为“隐形司法媒介”滋生的温床。
法官检察官卷题5-2: 地区差异
您认为独立办案的主体是:
A 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 B 是法院或检察院
法官、检察官卷题5-2表
选项
|
不发达地区
|
发达地区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
|
11
|
17.7
|
139
|
65.9
|
B是法院或检察院
|
51
|
82.3
|
72
|
34.1
|
总计
|
62
|
100.0
|
211
|
100.0
|
分析:
将本课题法官检察官问卷从全国两个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划分为:“不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两个群体,按两个地区群体各自的人数进行统计,得出法官检察官卷题5-2表,其结果显示: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独立办案主体“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的占65.9%,而不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独立办案主体“是法官或检察官自己”的仅占17.7%;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群体选择独立办案主体“是法院或检察院”的占34.1%,而不发达地区这一百分比则高达82.3%。这说明法官或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的确立或完善有着明显得地区差异,越是不发达地区,越是欠缺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办案制度。这也暴露出审判独立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厘清谁独立?以及如何确保独立的问题。
律师卷题5-1:
您的执业律师所有没有建立社会关系的专门人员、专门的经费:
A 有 B 无
律师卷题5-1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有
|
83
|
29.6
|
B无
|
185
|
66.1
|
总计
|
280
|
100.0
|
注:未作出选择也不选自己是全职或兼职律师者12人,占4.3%。
分析:
律师卷题5-1表中显示,选择“无”的人占66.1%,选择“有”的人占29.6%。说明大多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不是依靠特殊的社会关系,但也不能排除另一种情况,即律师群体可能会因为但心有损律师或律师所的形象而有所保留,还可能担心被怀疑为“隐形司法媒介”中的一环。律师卷题5-1表中未作出选择,也不表明自己是全职或兼职律师者占4.3%,这更进一步反映出律师对本题存在顾虑。
律师卷题5-2:地区差异
您的执业律师所有没有建立社会关系的专门人员、专门的经费
A 有 B 无
律师卷题5-2表
选项
|
中等发达地区
|
发达地区(1)
|
发达地区(2)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A有
|
21
|
35.6
|
39
|
65.0
|
11
|
6.8
|
B无
|
38
|
64.4
|
21
|
35.0
|
140
|
87.0
|
总计
|
59
|
100.0
|
60
|
100.0
|
161
|
100.0
|
注:发达地区(2)群体未作选择也不表明自己是全职或兼职律师者10人,占6.2%。
分析:
1、将本课题律师问卷从全国三个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分为:“中等发达地区”、“发达地区(1)”、“发达地区(2)”三个群体,得出律师卷题5-2表。由此表反映出,选择“有”的,按排序从高到低分别为发达地区(1)群体占65.0%、中等发达地区群体占35.6%、发达地区(2)群体占6.8%;而选择“无”的最高的是发达地区(2)群体占87.0%、中等发达地区群体仍处中间位置占64.4%、后一位的是发达地区(1)群体占35.0%。这说明,无论是处于需要正常的社会关系,还是需要其他的社会关系,三群体中都反映出“有建立社会关系的专门人员和专门经费”的问题,且此种情况中等发达地区要高于发达地区,但也存在特殊性。
2、由律师卷题5-2表中还可得知有特殊性的存在。将中等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1)群体调查结果比较来看,其调查人数相近,但对“有”和“无”的选择人数却正好相反,也就是说,发达地区(1)群体选择“有”的占到了65.0%,而中等发达地区群体选择“无”的占到了64.4%,这与上一点分析的“有建立社会关系的专门人员和专门经费”的问题,在中等发达地区要高于发达地区不一样,显示出特殊性的一面。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发达地区(1)律师群体全部是本地法律院校的教师,尽管,此选择可能会给律师或律师所形象带来影响,但他们的教师职业更要求他们如实反应真实情况。
3、相比较而言,本题设置对于身处沿海发达地区(2)律师群体来说,要敏感许多。从表中可知,未作出任何回答也未表明自身是专职或是兼职律师者正是沿海发达地区(2)的律师群体,占6.2%。这说明一方面不排除对沿海发达地区律师群体的要求严格,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们的态度较为慎重。
法律院校学生卷题5: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能抵御人情和利益而依法办案吗?
A能 B 不能 C不易回答
法律院校学生卷题5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能
|
143
|
35.7
|
B不能
|
67
|
16.7
|
C不易回答
|
191
|
47.6
|
总计
|
401
|
100.0
|
分析:
1、从法律院校学生卷题5表中得出,选择“不易回答”者要略多于选择“能”者,分别占47.6%和35.7%;选择“不能”的人较少,仅占16.7%。这说明,法律院校学生群体的多数在他们还没有走向社会时就已经知道了社会的复杂性。选择“不易回答”者的考虑有三种可能:其一,出于对自己还未真正走出社会,还未真正了解社会的一种审慎态度;其二,有可能自己的主观愿望是良好的,但却担心自己不具备驾驭社会现实的能力;其三,怕损害法律院校学生的形象。
2、选择“能”的学生希望在自己的学习阶段就树立一种良好愿望,并在自己走出社会时将抱负付诸行动。相反,那些选择“不能”的学生很可能非常担心自己对社会的适应力。
党政人大卷题5:
您认为党政机关领导有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结果的权力吗?
A 有 B 无
党政人大卷题5表
选项
|
选择人数
|
百分比(%)
|
A有
|
212
|
49.3
|
B无
|
218
|
50.7
|
总计
|
430
|
100.0
|
分析:
党政人大卷5表中显示,选择“无”与“有”的人各占50.7%与49.3%,基本对半分,这说明党政人大群体对此问题存在很多争议。包括那些身兼律师与教师双重身份,及身兼党政人大工作者与教师双重身份的群体,作出的选择也大相径庭。这就说明,从表面上看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实质上暴露了党委、政府、人大的权力与司法成文法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司法成文法天然缺陷问题的严重性,这有可能成为隐形司法媒介的焦点问题。
二、剖析与规制探究
(一) 隐形司法媒介内涵界定
广义的“隐形司法媒介”是特指那些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习惯和潜规则,利用隐晦的态度或隐蔽的手段, 沟通政治、经济及社会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籍以达到某中需求或利益的活动。狭义的隐形司法媒介特指运用潜规则,以隐蔽的作法在社会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的桥梁,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活动,本课题以狭义的隐形司法媒介为主线。其突出的特点有四个方面:
(1)中介性。隐形司法媒介运作,可用A—B—C结构予以揭示:A代表在司法程序中有直接利益或其他目的的非司法机关及人员;B代表与司法程序没有任何关系的非司法机关和个人;C是指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简言之,隐形司法媒介(B)在司法过程中沟通社会主体(A)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C)。在A——B——C连接过程中,C的地位总是优越的,因而处理外部关系以被动为主;A是案件的直接当事者或间接受益者或间接受害者,因为利害关系求助于隐形司法媒介B影响C的办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隐蔽性。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甚或是法律禁止的、影响正常司法活动和合法裁判的非司法行为。他所依据的是习惯或“司法潜规则”。通常情况下这类行为表现为“打招呼”、甚或是“协调会”和“枕边风”之类。见不得新闻媒体报道,经不起法律程序推敲。
(3)私利性。私利性是区分隐形司法媒介与司法权运行的合法合理制约因素本质特征。法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主观因素。
(4)非司法性。现实司法实践中,在许多情形下通过合法的体制内、外司法中介(诸如权力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的报道、律师的辩护或代理等)所无法取得的良性司法结果,隐形司法媒介却可以频频得手,甚至酿成恶性司法后果,从而实质上形成了司法外“司法”甚至司法上“司法”、“第二司法”。
(二) 隐形司法媒介存活原因
1、司法市场化与利益化造就隐形司法介入司法规律性。
隐形司法媒介存活的根本原因是他实现了合法中介实现不了的利益。比如: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该不该判刑、处以何种刑罚、判多少年、该不该从重从轻;通过民事司法程序理清当事人合法权益界限;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支持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法裁判和执行即可。隐形司法媒介利用潜规则左右裁判和执行,破坏司法公正,追求不良或违法利益。
2、静态立法的弹性空间成为隐形司法媒介不良侵入的黑洞。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立法方面主张“法先行”,即先有法,后有用法和守法。法的预测功能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无限性而大打折扣,这是成文法的天然缺陷。司法空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模糊地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自由裁量。以行政法为例:在处罚或不处罚方面行政机关有“应当”或“可以”的选择权;在处罚力度上有轻从、减轻、加重的选择权;在处罚种类和方式上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等的单处、或并处的选择权;在行为性质认定方面有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没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等选择权;在处罚幅度上有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罚款额度、倍数、比例的选择权;此外,还有处罚时限、是否执行选择权。
二是立法体制造成法域冲突或法语混淆。
至于法言法语问题,常有不同位阶、不同法律部门语言表述的差异,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无须承担责任的弹性空间。
3、司法行政化和官僚化使脆弱的非独立体制难以对隐形司法媒介不良侵入难以说“不”。
人们言及司法改革,无不提到审者不判与判者不审,内部协商与上下级请示等现象。其实这都是司法行政化和官僚化脆弱的写照。贺卫方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著文中坦言:法院就是法院,不是行政机关;法院是中立独立司法机关,不是官僚机构。法院必须公开主动行使解决纠纷的职责,而非行政公共管理职责。同时,指出司法官僚化的特征,“集体决策”、“等级制度”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这样造成的恶果是,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好坏不负责任,为隐形司法力量的渗透敞开大门。
4、社会分配不公与制度环境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滋长隐形司法媒介。
案例:根据
(三) 隐形司法媒介对传统文化:道德、诚信 的破坏
诚信与德化不仅是教化,也是立国之本。信是立国之本信,是中国古代社会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也是人际关系的最高原则,它不与仁、义、礼、智四德并列,而是这四德的综合体现。如果百姓对政府不相信了,国家就无法确立了。公信法治乃护国、挺国之本。
如前所述,隐形司法媒介,在微观上看起来是社会中的个体利用体制和法律的缺陷,依照潜规则牟取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然而,它在司法程序、实体裁判方面获得法外机遇和利益,以及对潜规则的实践,令全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四)隐形司法媒介的预防与治理对策
1、加大判例的研究与运用。
笔者认为,单一成文法体系的缺陷是隐形司法媒介得以生存的主要土壤,只有加大判例的研究并使其进入法律的神圣殿堂,才能真正构成预防隐形司法媒介的法律体系。在逻辑上二者的矛盾性完全可以通过严谨形成判例的程序来解决。也即用成文法的优势为判例的形成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制定一套严谨可行的程序。这样一来,既解决了成文法司法者任意释法的不足,又能避免判例法形成过程法官造法的随意性。这个过程就能印证成文法与判例法趋于相互渗透的积极意义。
2、无条件推行司法实务公开。当下,司法公开与责任制的结合是遏制和预防隐形特权、隐形司法媒介较好的举措之一。
其一、对律师查案不设限;其二、司法机关申诉程序公开化;其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要进一步扩大;其四、执行程序中对重大案件重要事项进行听证,等等。
3、实行司法回避制度彻底突破
现有规定的缺陷:其一、“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可是怎样证明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和谁证明有直接关系,这个“谁”如果是隐形关系人,他怎么可能去证明呢?其二、“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司法人员的近亲属还用做代理人那么辛苦吗?做隐形媒介就可达到目的了。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样一条弹性十足的条款在实践中太难把握,首先是其他什么关系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其次影响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必须回避的程度?显然,必须用更为显性、刚性的具体回避规定杜绝隐形司法媒介。
笔者认为,在充分挖掘任职回避、责任回避以及诚信回避制度的同时,可否考虑以毒攻毒、以己之矛,攻击之盾的思路设计双方回避的制度,即,其一、凡是符合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而为回避的,不管案件处理的是否公正,一律承担责任;其二、主动承认或检举违反回避规定者可以免责。
4、司法必须真正独立
在内部,按照我国目前的法院层级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以及法院内部的实际运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院长、庭长完全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干预法官的审判,法官不能自主审判,法院的审判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上级法院。行政化的司法运作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发挥实效,给潜规则的入侵留下了隐患。
在外部,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司法体制处了问题。比如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常常令地方领导误认为法院是政府一个部门,必须为地方的一把手或党委马首是瞻;司法运行的地方化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依赖,司法机关想硬也硬不起来,难免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泥潭。本案的政法委就是借联合办公的过程,以党委指示压制法院,以维稳为借口干预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的。
那么就另辟蹊径。其一、明确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不干预个案,任何个人干预实行登记制度,凡不登记的的承担责任;其二、对抗干扰的司法人员实行终身制,非经最高司法机关批准不得取消其任职;其三、实行在职司法人员抗干扰有奖制度,只要有证据证实就可记功授奖。
5、严格实行个案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法官责任制有助于从法院内部消除潜规则的影响。解决之道在于改革法院的层级设置和审判制度,真正落实法官责任制。 实行谁审判谁负责的审判制度,强调法官的自主性,落实法官责任制,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院长、庭长行使审判权时和普通法官的审判职权同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法官的审判,法官审判案件也无需向庭长、院长请示。审判委员会改为咨询机构,撤消其决定审判结果的权力,只负责向法官提供案件的司法建议。
6、加大司法公信的宣传教育
;其一、参照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让公开审判进学校、进工厂、进农村、进部队、进社区等一切人群集中的地方。把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向广大群众真实展示出来。其二、如前所述,应当毫无保留的公布每一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三、司法依据无神秘可言,必须大力提倡新法宣传。
课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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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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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及其预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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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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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及其预防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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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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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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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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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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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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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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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成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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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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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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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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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结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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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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