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法治发展报告日前发布
日期:2017-07-18 来源: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由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编纂的《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日前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布。
报告分六个版块,从立法、司法、法治社会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总结了2016年深圳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与特征、创新及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2017年深圳法治发展进行展望和提出对策建议。
报告认为,2016年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立法精细化、行政规范化、司法高效化、法律服务优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并呈现三个明显特征:一是互联网深刻影响深圳法治生活,深圳人大、政府、司法部门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改善工作,积极探索互联网相关新业态的规范管理,大力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网络体系初步形成,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发挥的作用增强,并逐渐建立与诉讼有机衔接的机制;三是深圳标准建设促进细节上完善法治,各领域通过制定标准、规程、指引等,细化法规的规定,实现可操作化,为法治提供末稍支撑。
报告预测,随着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作为经济特区,2017年深圳将抢抓时代新机遇,加快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报告建议,2017年深圳要认真总结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5年经验,为更好发挥特区立法权、完善深圳法规体系奠定基础;要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评估工作,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保障和促进改革创新的作用;要创新与规范同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理论,通过创新不断从细节上优化政府工作流程,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权力制约和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不断从细节上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和个性化法律服务的需求,推动法律服务业优质发展。
报告还分析了深圳立法、法治政府、司法、法治社会等领域一些具体方面的发展情况、问题及对策。从公众参与立法、警务辅助人员立法、法定机构立法、城市更新法治等方面研究深圳立法现状与未来策略;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回顾深圳司法改革情况及展望;从经济犯罪分析、律师行业改革创新发展、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制度发展等方面展现深圳社会法治建设状况,并对《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实施情况、慈善组织认定制度、慈善信托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
报告其他亮点:
报告指出,2016年深圳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快速提高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深圳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快速提高。2016年审结的行政复议案 中,终止的占到11.7%,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达到30.%。这一方面说明行政执法机关还未能较好适应新要求,提高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说明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和纠错功能被充分发挥出来。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6页)
报告认为,互联网已经深刻影响深圳法治生活
2016年,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对深圳法治生活也产生深刻影响。一方面,深圳人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也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法治化建设水平,取得新进展。市政府法制办推出微信服务号并创新实行微信立法听证,市场监管委应用大数据和微信平台创新企业信用应用方式,公安部门创新推出警务云终端,法院“鹰眼查控网”不断升级扩容,集成开发了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软件,司法局借助大数据技术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另一方面深圳积极探索网络交易、网约车等与互联网相关的新业态的规范管理,大力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成 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破案绝对数排名广东省第一,被骗资金拦截率和返还绝对数均居全国第一。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6)》第17-22页)
报告指出,深圳法定机构立法部分内容不能适应当前形势
报告认为,深圳法定机构试点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改善了公共服务体系,扩大了社会参与,完善了监督机制,探索出了事业单位改革新路径,推动了法定机构在国内的发展。但法定机构改革及立法还面临缺乏基本立法、权威性不足和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问题,法定机构决策层政府部门人员相对较多,企业化程度较低,缺乏协调部门,人员薪酬市场化程度不足,信息公开不足。建议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定机构条例》,对法定机构的性质、定位、治理结构、运行和监督等做总括性规定。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72-76页)
报告认为,深圳没有搬迁补偿标准引发诸多“并发症”
深圳现行规定没有相应搬迁补偿标准,完全“ 市场化”运作,更新项目的拆赔工作是经由改造的市场实施主体和被拆迁的权利主体二者之间通过协商谈判完成,容易导致被搬迁人产生不合理预期,引发诸多“并发症”。一方面,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权利人互相攀比拆赔标准,甚至存在个别业主“漫天要价”、“ 毁约” 的现象;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为成为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争夺开发权,盲目抬高补偿标准,无序的恶性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更新项目拆迁成本和谈判难度不断。此外,因违法建筑和合法建筑因同处于市场谈判环境下,常存在不加以区别对待,享受同等的补偿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建之风。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95页)
报告指出,深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亟待拓展
深圳已经初步形成包括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在内的纠纷解决网络体系,各类解纷渠道的功能作用日益显现,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化解纠纷的数量方面,通过诉外渠道化解纠纷数相对较少。2014~2016年,深圳市矛盾纠纷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从129974件增长到156715件,年均增长9.8%,但同一时期,人民调解化解的纠纷数并未呈现明显增长态势,商事仲裁化解的纠纷数量相对于法院结案数也相去甚远。从人均化解矛盾纠纷数看,2016年全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283件,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人均化解纠纷7.89件,商事仲裁员人均化解纠纷2.25件,劳动仲裁员人均化解纠纷148.41件,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亟待拓展。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112-113页)
报告建议,加强科技信息技术在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运用
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的特点,为法官行使审判权、配合管理监督减负减压,为院庭长监督管理提供便捷手段, 推动审判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138页)
报告指出,2016年深圳接经济犯罪的报案数大幅下降
2016年深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涉经济犯罪警情3430宗,同比下降32.9%。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警情2509宗(银行卡类警情95宗、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买卖警情16宗、证券类警情594宗、放贷类警情1590宗、非法集资类警情175宗、传销类警情11宗、地下钱庄警情28宗),同比下降31.8%;危害税收征管类警情921宗(全部是发票类警情),同比下降35.6%。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163页)
报告研判,2017年涉众型经济犯罪压力将更大
2016年8月,银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公司提出了硬性规定,提出了12个月的整改过渡期。深圳市共有P2P网贷公司651家,发生问题的达207家,可以预判剩余的网贷公司大部分完不成整改,资金链断裂风险进一步积聚,2017年下半年可能会出现新一波的“倒闭潮、维权潮”。极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犯罪集中爆发的问题。另外,现货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犯罪、诈骗犯罪日趋严重,引发不稳定因素。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管,现货交易平台及会员单位在深圳野蛮生长,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呈蔓延态势,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173-174页)
报告建议,完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清单
“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也应当实行规范化运作,应当制定服务清单,建立服务标准,细化操作流程。在文件制定过程中,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分市场与政府的界限,以便有效对接市场化法律服务。力求在保证基础性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整合社会法律资源,创造性地将成熟的市场化法律服务纳入其中,形成多元化的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201页)
报告指出,慈善组织认定制度及运作存在多方面问题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后,有关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开展并不顺利,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制度落实滞后问题、工作属性认识问题、申请机构权益保障问题和制度激励不足问题,有必要尽快对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检讨并展开制度绩效评估,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217页)
报告建议,加强网络纠纷在线调解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衔接
《深圳网络合同交易规则》规定对于小额简单的网络交易合同纠纷,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存储机构进行在线调解。这种新型调解方式必须与我国现行司法救济有机衔接,明确第三方调解在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律效力,保证第三方存储机构的中立地位,从而提高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真正改善消费者在网络交易维权的不利现状。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277页)
报告建议,深圳发布政府名义的区域社会责任报告
深圳市部分企业、行业协会已连续多年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2016年开通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数网用于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和相关信息,但目前深圳市还没有发布过一份反映深圳市总体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建议政府组织开展大范围的调研工作,了解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普通市民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情况,调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挖掘深圳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难点和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发布一份真实反映深圳市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区域性报告,加深公众对深圳市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认识,并为深圳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出方向性指引。
(参见《深圳蓝皮书: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7)》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