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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简讯

把教义与社科都作为方法,共同面对新科技—第二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综述

 日期:2023-06-27   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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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7-18日,由《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以下称“对话会”)在青岛举行。此次对话会的主题为“共同面对新科技”,来自全国各地的30余家高校、科研院所、期刊编辑部、出版社等的80余名与会代表参与了对话会。对话会分为主会场和青年论文工作坊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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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主会场

  开幕致辞与基调发言

  会议引言(侯猛)

  第一单元  共同面对新科技

  第二单元  研究进展:法教义学

  第三单元  研究进展:社科法学

  第四单元  比例原则

  自由讨论

  会议总结(郑戈)

  青年论文工作坊

  第一单元

  第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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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会场

  开幕致辞与基调发言

  18日上午,对话会在中国海洋大学崂山校区图书馆第一会议室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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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晟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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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桑本谦教授用“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迟来的会议还是好会议”表达了对这场会议的期待以及对各位与会代表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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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袁方回顾了《中国法律评论》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这两种研究进路的渊源,同时期待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能为应对新科技时代的新问题提供新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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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的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回忆了举办对话会的初衷,即在“什么是你的贡献”之焦虑下产生的智识渴望。侯猛教授列举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并指出此次对话会的议题应该从宏观架构转向具体议题。张翔教授肯定了首届对话会取得的共识,并呼吁双方共同面对新挑战,追求真问题,做真正好的中国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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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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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猛

  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

  · 久别重逢

  九年了,很高兴我们能在崂山脚下相会。我谈不上是基调发言,就当作这次对话会的引言吧。昨晚吃饭时杨安卓老师说,是不是可以统计一下,出席第一届对话会的师友,还来参加第二届的有多少。这具有指标意义。回到宾馆,我翻出当年的会议议程,发现出席第一届对话会人数最多的学校,除了主办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外,就是中国海洋大学。也就是今天与会的桑本谦、李晟、胡伟强、赵雷,以及当年还是学生的王博阳老师。这也许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第二届在这里举行。

  除了这5位外,还有12位老师参加了第一届对话会。他们实际上也是当年的主力。按照长幼顺序他们分别是:郑戈(戈叔)、黄卉姐、我、张翔、王启梁、程金华、李学尧、泮伟江、杨安卓、雷磊老师,以及当年还是学生的宋旭光、刘磊老师。

  即使第一届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参加的实力派老师,《法律和社会科学》的部分编委、作者也赶来参加这届对话会。包括:车浩、李拥军、张芝梅、杨帆、陈颀、缪因知、戴昕、胡凌、张剑源等老师,还有:更年轻的学者学生如赵精武、吉冠浩等老师,期刊出版界的新老朋友如北京大学出版社王晶、《社会科学》编辑部的罗燕老师等。以及,我刚认识或还不认识的法学同行如王世涛、刘诚、毛海栋等老师。这里还可以报上一组数据:这次来的人数最多的学校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有8位)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有7位),直接甩开其他学校。

  正如桑本谦院长刚才所讲,这届对话会原本定在2021年9月召开。为此,《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袁方老师还牵头组织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一组共八篇论文。作者包括陈兴良、苏永钦、张翔、车浩、许德峰、贺欣、陈柏峰老师和我,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5期。不过刊物按时出来了,但对话会因为疫情没能举办,一直延宕至今。

  在这期间,对于第二届对话会还能不能开得起来、大家还愿不愿意来,我一直心有忐忑。2014年举行第一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会时,我们都没有想到后来居然在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少人又觉得似乎没有再对话的必要。而如今,大家不计成本、奔赴到海大,济济一堂,说明这个议题还有讨论的意义。

  实际上,2年前在筹备第二届对话会时,我们就决定不再从宏观上务虚地讨论各自立场,而是聚焦在具体议题——比例原则和后果考量。为此,双方还各自找一位学者作为主报告人。不过后来文章大都发表了。不过,今天的对话会又将比例原则作为一个单元讨论,数位学者包括杨登杰、刘权、冯威、梅扬与戴昕老师将在线下再次交锋。当然,这届对话会更加强调合作与互动,因为不论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现在都面对着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在内的新科技的挑战。科技生产的知识会不会取代教义或社科,这似乎并非遥不可及。所以,我们这次主题就定为——共同面对新科技。

  · 历史梳理

  请允许我再次说说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对话会的缘起。大家都知道,2000年,苏力老师写了一篇有影响力的论文《也许正在发生》。他将法学研究格局三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但为什么我们的对话会却是二分的?最原初的动因来自于我在2013年读到《中外法学》发表的陈兴良、许德峰和张翔老师的一组教义学论文,令我羡慕甚至有些震撼。于是我就找到张翔,商量是不是可以大家一起做个对话。

  顺便说一句,我与今天在座各位师友认识时间最长的,就是张翔老师,我们在22年前是同学,当年他宿舍就在我的正对面。这似乎注定了未来我和他之间学术立场的差异。2014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编辑部以及各位老师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召开了第一届对话会。

  对话会召开以后,反响巨大,当然也有不少批评的声音。但我始终认为,对话除了在同一知识传统内部,例如法教义学内部之间展开以外,不同知识偏好的学科(学派)也有对话的意义。就像在英语世界中,德沃金、斯卡利亚与波斯纳,金斯伯格的不同立场,反而促进了法学学术甚至司法实务的发展。在中国举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也是如此。因此,恐怕不能简单用造势来形容。

  更何况,第一届对话会以及本届对话会之所以能举行,而且比较成功地举行,说到底是来自于更早时期的知识积累。以社科法学为例,主要是苏力老师早年的很多研究,都引起了部门法学者主要是法解释学者的争议。这包括:奸淫幼女案司法解释、药家鑫案的讨论,以及司法组织(审判委员会)、法律人思维之争。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是如此。这些才是促成对话会召开更重要的原因。晚近以来,对话与争论还在继续。有关后果考量与形式法治、比例原则与成本效益分析、法的规范性等等研究,这些主题都有明显的教义与社科的差异。

  · 相互学习,“我看人看我”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争论),这背后深刻反映出来的是,德国法学传统与美国法学传统在中国的知识影响力。同时,也反映出法学学术的新老交替、代际更新,因为参与这场对话的更多的是(当时)的年轻人,而主要不是老一辈学者。

  对话的意义就在于,由此也带来了更密切的知识交流与互动,彼此通过对话来了解对方,认识自己。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我看人看我”。至少对我来说,对话促使我更积极阅读法教义学的文章,主动向法教义学学者请教问题,甚至还为本科生连续三年主讲了《法学方法论》课程。

  事实上,国内法教义学的学者做的工作,整体上要好于社科法学学者。例如,车浩对于个案的系列研究、雷磊组织翻译的德语法理论的系列研究、张翔牵头组织的宪法与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对话。相比之下,社科法学的学者做的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也不全如此,也有向好的一面。例如,程金华做的法律定量研究、李学尧做法律实验研究,我这几年也开始组织翻译和实地调查。这些活动也意味着社科法学学者有了更宽的研究视野和更多的方法论自觉。对了,我们还出了一本畅销书——桑本谦的《法律简史》。

  就总体上来看,法社科研究(我更喜欢这样称呼社科法学)这些年也有了较大进展。比如,社科法学不再是停留在“知识杂糅”的水平,不再过于突出各自研究进路(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而是聚焦共有的定性、定量、实验的方法,反思实地调查,关注因果关系的解释,注重经验的理论提炼,注重司法实务总结以及与学术研究的关系。包括对于法律科技议题,法社科研究也不准备缺席。法律科技研究不能只停留在应用层面讨论,也需要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且正在研究。

  在学术组织方面,《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还一直在出,它在2014年成为CSSCI集刊,今年成为AMI法学核心集刊。最近正在筹备的一辑就是由刘庄老师牵头主编的“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前沿科技”专号。自2014年对话会以后,还举办了四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上个周末在上海交通大学,由于晓虹、程金华等人牵头的第三期琢磨法与交叉学科工作坊也顺利召开。

  社科法学学者也越来越有共识,认识到法律规范的学习对于做好社科法学的基础性或前提性的作用。但也注意到,学习法律规范不能等同于学习法教义学。当然了,社科法学也没有归纳出学习法律规范的一套方法技艺,还需要不断向法教义学学习。不过,不论教义还是社科的法学者,更需要直面中国实践,与实务工作者一起经年合作,努力塑造中国法学的新学术传统。

  · 塑造传统

  说到学术传统。这也是最近九年来,我经常思考的问题。法社科在中国的学术传统,通常认为最直接的或当代影响最大的是来自苏力的研究。但又不能如此。拓宽视界,英语世界的Empirical Legal Studies或Law and Social Science历经百年,从法律现实主义到法与社会运动、法律经济学,直至前沿研究都是海量的。而国内的社科法学学者和学生不论是经典阅读,还是前沿阅读都是十分缺乏的。

  除了英语世界传统以外,在中国,还应当往上追溯以社会学人类学为主的中国社会科学传统,特别是费孝通和瞿同祖的研究。此外,我们的学术对话(也就是学术批评),即使是中文写作,不仅既要与国外学者对话,同时也要与国内学者对话。但目前的对话意识也是严重缺乏的。以上这些,都是社科法学学者和学生都需要跟进和补课的。

  当然,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不论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我们共同面对的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只是角度不同。例如,民法典出来了,法教义学学者开始对每一个法条进行评注。那么,社科法学学者可不可以对每一个法条的实际运行(社会后果)情况做评注呢?当然,社科法学不仅包括这样的对法律与社会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也包括对法律规范本身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即部分学者所主张的教义法社科)等。总之,这些都是社科法学的不同研究面向。

  这些研究是需要有人接着做的。因此,不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都需要关注学术传承。而且,我知道大家都开始做这样的工作了。在本届对话会中,昨天下午特别安排了青年论文工作坊,已经初步展示了未来的可能,比如,申晨、邱遥堃、杨子潇等人的报告都令我印象深刻。但这并不是要暗示未来让他们举办第三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会。年轻一代学者有自己的想法和议程设置,因此大可不必。但不论法教义,还是法社科,评价研究标准其实只有一个——做好研究,做好的研究。这就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谢谢大家。特别谢谢为这次会议圆满召开付出辛勤劳动的海大各位老师和同学们。

  第一单元:共同面对新科技

  对话会第一单元直切对话会主题“共同面对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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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元由《中国法律评论》编辑董飞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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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法教义学与新科技时代”。车浩教授区分了相对封闭的法教义学和面向社会现实的保持开放的法教义学,因而后一种法教义学也是与时俱进的;他强调没有完美的立法,法教义学的基本解释论立场是不变的,变的是法教义学所处理的社会生活素材;教义学不是一种束缚,而是提升了人们在法律之下自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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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程金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新法律科学”。程金华教授梳理了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即农业社会的诸法合一阶段、文艺复兴以来的科学主义阶段以及我们当今面临的计算法学阶段;在信息时代,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可以实现对人、事、物更加细颗粒化的处理,走向一种“新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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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数字法学的学科性质”。他概括分析了当下法学学科的设置以及法学研究的实质性评价标准。一则,要充分认识到当下数字法学设置的政策性定位,法律学术共同体应有“自我革命”的勇气,注意学科专业设置中学术政治的可能负面影响;二则,好的理论需要接受解释力、预测力、可证伪性、实践经验充分以及一致性的检验,主流法教义学通过“规范性操作”,成功地“逃离”了这些评价标准的检验,又通过“弱科学”的打扮,获得了科学的知识地位。新兴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技术即将获得的指数式发展,会快速缩减主流法教义学的上述理论操作空间,需要我们法学界积极调整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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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助理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迈向新融贯主义:应对技术挑战的法律3.0思路”。毛海栋助理教授先后讨论了法教义学应对新技术挑战的力量和弱点、法政策学对技术挑战的回应与不足以及技术解决方案的优势与隐忧,最后提出了通过拓宽和重塑法治以实现法律规则、规制政策和技术方案三种思维和对话共存与协调的新融贯主义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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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针对四位发言人的题目从规则与社会变化的关系、规则与事实颗粒度的关系以及利益协调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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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杨安卓副教授指出了传统法学在适用类比方法上的缺陷,并对计算法学统合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的前景提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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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颀针对当下“AI生成规则”对立法带来的挑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二单元  研究进展:法教义学

  对话会第二单元主要内容是法教义学研究进展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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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元由《社会科学》编辑罗燕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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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立法中的宪法教义学——兼论与社科法学的沟通”。张翔教授认为立法领域同样应遵循宪法规范,宪法教义学具有边界控制和内容控制的功能;社科法学研究的难题在于如何论证社会科学的可靠性以及如何跨域价值判断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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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黄卉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疑难案件三要素说中的社科法学”。黄卉教授介绍了关于疑难案件裁判三要素说,即任何疑难案件的中的法律适用,都是围绕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部门法理学)以及价值判断展开的,前两者可以归入法教义学,而价值判断其实是链接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通道。合格的法教义学者在诸多疑难案件中一定会意识到社科知识的重要性,所以应该以积极包容的心态拥抱社科法学的知识贡献。但她同时认为,社科派学者如果认为有一种社科的方式可以取代法教义学(狭义法学)的方法和技能,则是把法学想得到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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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法教义学之内的社会科学”。雷磊教授指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存在根本的范式差异,社科法学的知识可以充实但不能取代法教义学;社会科学的不同分支对于法教义学具有不同的意义,也各有其限度。他以法政策学为例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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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系统论法学视野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泮伟江教授认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是一场有深厚现实基础的思想运动;二者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法律条文和规范作为法律适用的条件和前提,是否承认各种“法外因素”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的共识在于都强调实践导向和法律适用导向,都具有方法论展示的性质;系统论法学关于法律体系之“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的见解,曾经为这场争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系统论法学进一步提出了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的概念,法律教义学侧重于法律系统的自我指涉,而社科法学则侧重于法律系统的外部指涉。二者争论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系统自我指涉与外部指涉之间的关系。展望未来,希望这场争论不要再停留在诸如关于法教义学是什么、社科法学为何重要等问题的重复讨论,对法教义学来说,结合中国司法实践,通过学说和判例的互动,形成中国本土化的法律教义学的概念和学说体系是关键一步,对于社科法学来说,提出中国法律转型实践中真正有学术洞察力和有质量的具体研究成果,是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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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单元的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刘诚副教授指出,在法律实践中,法教义和社会科学的知识与方法并没有实质分歧,一个负责法律系统的安定性,一个负责法律系统的开放性。法院虽是法教义学的主场,它从来不排斥社会科学方法。同样,立法过程也不排斥法教义学。以地方立法的法制审核为例,法规起草部门需置身于整个法律体系,来论证法条合法性,并回应部门、社会对法条合法性的质疑。可以说,法制审核环节是高度教义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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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杨帆教授肯定了系统论法学的强解释力,并提出进一步挖掘法教义学产生的政治社会环境因素。

  第三单元  研究进展:社科法学

  对话会第三单元主要内容是社科法学研究进展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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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元由《深圳社会科学》编辑刘绚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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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王启梁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法学是什么——从法律实践的三个层面出发”。王启梁教授强调法律实践存在处理个案、建构治理机制、构造法治三个层面,法律实践的冲突性、多样性决定了法律理论的丰富性与多元化,我们应该将更多法律知识纳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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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艾佳慧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博弈分析作为法教义学:一种社科视角的法律续造方法论”。艾佳慧教授认为,法官不可能基于经验研究对疑难案件进行后果考量,博弈分析框架则对社会后果的预判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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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张凇纶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欺诈制度的经济分析”。张凇纶副教授认为,传统民法学对欺诈制度的分析力有未逮,而借助社科法学的视角可以对欺诈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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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学法学院张剑源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家事司法中的‘向外延伸’”。张剑源教授从规范、职能角度入手,探讨了家事司法中社会科学知识的运用等,强调整体面向的司法研究既要关注规范及其逻辑,也不能忽视司法实践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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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越副教授报告了与桑本谦教授合作的“罪刑相适应的尺度和算法”。桑本谦和王越指出,法教义学视角下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的量刑不应存在系统差异,但经验研究表明,转化型抢劫的有期徒刑刑期和罚金数额显著轻于普通抢劫;法教义学中的形态学思维导致了立法失误,在成本和精确性之间实现均衡的“报应模型”是正确的犯罪编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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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认为,异于社会科学可能的因果关系,法学追求确定的因果关系——规范的归责性。社科法学过度的开放性使自己失去了学科的自我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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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提出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存在思维方式的差异,法教义学更像同属性思维,其理性化程度较高;社科法学更趋向关联性思维,其综合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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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沈伟伟副教授指出科学技术的变化会引起社会实践的变化,法教义法学因此面临着冲击;而社科法学研究也应避免自我筛选和自我重复,以务实的精神开展实证研究。

  第四单元  比例原则

  对话会第四单元主题聚焦于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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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元由中国海洋大学丁轶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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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再议比例原则的方法缺陷”。戴昕副教授指出,比例原则试图提供与成本收益分析类似的合理性分析方法,但是阶层审查会导致很多合理的决策被审查为不具有合理性;此外,类似比例原则的教义学说,如果其发展方向是精细化,则理应将被AI彻底取代,否则只能说明其底层的价值决断并不能借助任何“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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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博士报告的题目是“比例原则与法律的内部价值体系——兼谈经济效率分析对法教义学的有限挑战”。冯威博士认为戴昕和张永健基于经济效率分析对比例原则以及阿列克西分量公式的批判暴露了他们对于比例原则以及对法教义学具有支撑作用的价值理论的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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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成本收益分析能取代或优化比例原则吗?”。杨登杰副教授指出成本收益分析两个可疑的理论预设——规范论上的经验主义与功利主义——及其在量化上的技术理性困境。他也指出,比例原则不像成本收益分析那样从政策制定者的视角出发,寻找尽可能最佳的、最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从合宪性或合法性审查者的视角出发,追问国家行为是否侵犯基本权利或普通权利,其中出现的合理性判断只涉及权利保护视野下可接受的合理性,不涉及决策的正确性或全面的合理性;与成本收益分析相比,比例原则更能确保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封闭性与自主性,也更能确保法律系统和政治决策方法的开放性与多元性;总之,成本收益分析不应该取代比例原则,也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作为其判断基础,从而在有限的范围内优化基于比例原则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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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梅扬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比例原则可否升格为一项宪法原则”。梅扬副教授指出宪法原则需要满足现代法治的最高性、普遍性以及稳定性等实体要求,比例原则只是实现一些价值理念的工具,作为宪法原则并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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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教授认为可以有限度地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来辅助比例原则的适用,同时也要避免比例原则适用的过度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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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鑫副教授指出比例原则是法教义学感知到危机而做出的防御机制,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话语体系和学科独立性而做出的努力。

  自由讨论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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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于晓虹副教授引导与会代表对全部四个单元的议题进行回顾讨论,围绕着此前的发言,尤其是比例原则这一主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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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研究》副主编张芝梅主持最后的总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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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对此次对话会进行了总结。郑戈教授指出,不管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都要对自己的知识体系保持一定的谦虚态度和边界感,法治事业的推进需要各个学科体系的均衡;另外,此次对话会的“科技”含量有待提高,法律如何进入新科技是仍需讨论的问题;最后,在数字社会,法律关注的重点应从行为规制转向生态治理,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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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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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戈

  我一天都没说话了。刚才侯猛提醒我说第一届对话会也是我最后做的总结,但是我对那个总结已经完全忘掉了。就不废话了,直奔正题。

  首先,我觉得任何的学术流派、任何靠谱的知识体系都首先要有边界感。刚才瞿老师他提问的时候也提到。我们知道任何知识体系如果试图解决所有问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对号称能够做到这一点的知识体系都要保持警醒。今天很多老师其实也都提到了这个,比如说像王启梁老师、程金华老师、李学尧老师等等,他们都看到实际上法学要面对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黄卉老师其实是最有边界感的,她非常清楚地指出比例原则的适用是为了节省司法裁判的成本。包括张翔老师也提到,比例原则是使我们不用每一次都回到基础的规则提炼过程再去讨论一遍。

  如果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其实比例原则本身的主张者也没有说这是可以适用到任何领域的。可能刚才胡伟强老师对这个问题有所误解,提到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都是用于公共决策,而不是用于司法裁判当中的个案问题。其实这是对比例原则的一个根本误解,因为从头到尾他们都在说这个比例原则主要是用于司法裁判。虽然比如在德国,它的司法裁判也会涉及到宪法裁判,但仍然都是个案裁判。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性的理解。

  我们知道,用富勒的话来说,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个事业其实有各种各样的参与者,包括立法者、公共政策制定者、司法裁判者,那么我们所从事的法学教育,需要我们首先去理解我们未来要培养的学生将来是干什么的。我觉得现在有一个倾向,就是我们似乎都假定我们培养的学生是去当法官的,或者至少是去做诉讼的。但是我们要知道,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和诉讼相关的职业的人是非常少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法学教育当中,应该有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平衡。而目前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它是偏法教义学的,这也是一个基本事实。所以说黄卉老师也不要感到委屈,觉得社科法学是想要剥夺你的疆域。实际上社科法学很明显是弱势,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有一个更加平衡的教育,因为我们培养的学生毕竟不全是,甚至大多数都不是要去从事和诉讼相关的职业,因此一个更加均衡的知识结构可能更有助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第二点就是杨昂刚才提到的,我们说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这个对话会是要共同面对新科技,但是我觉得我们今天的讨论关于新科技的含量太少,基本上没有什么共同面对新科技的话题,仍然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一些传统话题的讨论。那么,这个定位“共同面对新科技”是我对今天这一天讨论的总体性的概括。我们发现沟通比较聚焦的是比例原则的这一部分,因为在这个部分至少还有一个稍微具体一点的话题,在别的方面我觉得和上次的讨论差别就不大了,仍然是一些框架性的讨论。

  我在这里就举一个稍微比较科技的例子,是关于自动驾驶的。大家都知道德国在2017年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的第八修正案。它是全世界第一个通过修改法律允许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国家。这个例子很有意思,它其中一个条款的标题是车辆驾驶员在使用高度或全自动驾驶功能时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标题下的内容大概是说,自动驾驶汽车哪怕它在技术上已经达到了可以完全无人驾驶,但是它仍然要有一个驾驶员在车里。那么驾驶员在车里干什么呢?他必须保持足够的警觉,以便履行下列两种情况下的义务。第一种情况,如果高度或全自动系统请求他去接管汽车;第二种情况,如果他认识到或者由于明显的情况必须认识到,高度或全自动驾驶功能预期用途的先决条件不再满足。第一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被动接管,而第二种情况就是主动接管。那么我们就可以借助这个相对比较具体的例子来讨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里面可以做什么。

  这里面涉及德国法当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自主性、人的命运不能由机器来决定。这个规则出来以后,德国交通部又任命了一个伦理委员会来讨论相关的规则。这个伦理委员会提出了二十条伦理主张,一些条款相对来说没有争议,比如说涉及到人的生命和动物、财产要做权衡的时候,人的生命应该排在首位。这个我相信没有任何人会去反对。但是它的第8条就要求真正的伦理选择,就是在人与人的生命之间的权衡,这个时候不能交给机器去做决策。

  有意思的问题就来了,因为它的法律条文明明是说这个驾驶员可以走神、可以不去关注车辆状态和环境状况,但是我们想一想人的认知本身的科学状态。就是说,如果我们专注于做一件事情,我们可以应对围绕着这件事情而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但是如果我们已经走神去做其他的事情,这个时候如果发生了生命与生命之间的、需要权衡的伦理困境的时候,一个已经走神的驾驶员要回到这件事情上面来,它其实是变得更不安全。我们知道在交通领域首要的价值就是安全,这个恐怕也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那么比较有意思的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在同一个伦理指导意见当中,它有第17条,我把它全文读一下:“高度自动化汽车的软件和技术应当做到实际上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突然将控制权转交给人类司机的情况。为了确保有效可靠和安全的人机沟通,并避免让人承担过度的负担,系统应当更强地适应于人类交流行为,并且不要求人类的高度适应能力。”

  这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就是说这个系统它要考虑到人的认知局限性,不能突然要求人类去接管。这对技术显然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为我们知道任何事故都是不可预测的。如果这个机器能够预测到事故即将发生,并且在留给人类足够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再去要求人类接管的话,这个对系统的设计者来说它又是完全无法做到的。

  那么,这个例子就充分地帮助我们看到,实际上法教义学所强调的这些基础价值和它的概念体系在面对新科技所提出的新问题的时候,是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我们不会、也没有人会否定人的尊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何确保人的尊严在这样一个具体的场景当中实现,却显示出了非常高的复杂性。

  到了2021年,德国再次修改此《道路交通法》,同时也修改了《强制保险法》,也是为了让自动驾驶汽车能够更加平顺地上路。在这个部分又提出了除了主动接管与被动接管之外的第三种情况,拒绝接管。其认为人在很多时候比机器更不靠谱,这个部分的标题就是最低风险状态。最低风险状态是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一种技术要求,只有具备最低风险状态能力的自动驾驶汽车才能够上路。这部分有这样一个规定,车辆应该能够独立将自己置于最低风险状态,如果继续行驶,只有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这种情况是假定机器遵守规则可能比人更加靠谱,如果它能够准确地辨识比如说交通灯、交通信号的话。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它可以监督人类司机或者是技术监督指定的操作,并决定不予执行,独立将车辆置于最低风险状态,如果此种驾驶操作会危及交通参与者。这就是我所说的拒绝接管规则。它是说这个车辆必须能够独立判断某一种接管的要求是不是会危及路上行人的安全,如果他判断人类的接管要求会危及行人的生命的话,它就可以不予接管。

  这个例子表面上看来是一个非常新的、前沿的,也就是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例子,但实际上很多的场合都有类似的规则,比如说在核电站、航空领域,拒绝人类接管的这种规则其实是早就存在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发现,法律的运作是需要人去介入的。法律是一个典型的无法被设置成自动化的体系。

  共同面对新科技这个话题,其实首先需要我们去了解很多新的知识,需要我们去了解科技到底如何运作。在我看来,目前我们学界讨论过多的是人工智能会不会替代人类,大家都有这种危机感,都认为有一天我们法律人的饭碗可能都会被人工智能抢走。但是自从我2017年发表《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这篇论文以来,我所坚持的观点都是认为机器取代人类是一个过度的担忧。

  我所强调的是,我们应该更多地去考虑,法律如何去介入科技领域,更多考虑的其实应该是人机交互的问题。因为现在的这个时代,无论你愿不愿意去了解数字科技,所有人都知道我们现在已经身处一个高度数字化的时代,甚至你离开了手机你会觉得自己身体的某一个部分少了,你是不敢出门的。其实我从来都不认为这个数字科技是所谓的新科技,它就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基础的科技。这就是当下的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事实。

  如果我们不愿意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仍然认为数字科技是一个边缘的法律问题的话,那么你可以不去考虑它。但在我看来,这首先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你忽视了我们所面对的一个最基础的社会秩序。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法律介入的切口,法律如何去介入。法律肯定不可能直接去规制科技,它所规制的是被科技所改变的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形成方式。那么其中的某些社会关系就变成法律关系,法律是要去调整这种新的法律关系。

  只要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会知道需要更多考虑的是人机交互问题。这是这个时代最主要的特点,包括人机交互的界面如何设计,比如说德国的例子就是考虑到这个机器如何去设计,会使人更加容易介入。如果人的介入达不到整个系统要达到的实质性目的,那么在交通领域,如果说人的介入会危害安全的话,那么系统就会被设定为拒绝接受。这样一个例子就说明,实际上“共同面对新科技”是我们这一次会议没有达到的目的。我希望它是下一次会议所能够处理的一个问题。

  因为时间关系,大家听了一天的会议也都比较疲惫了,我再简短地讲一下第三点,法律人的关注应当从行为转到生态。

  现有的这个法律体系都是以行为为本的,但是本谦在《法律简史》里面提出的生态主义是我们应该非常关注的。为什么要从生态入手呢?是因为现在的数字科技它所形成的比如说商业模式,你如果关注行为的话,你连发现问题都很难,更不要说解决问题。比如说现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它的首要原则就是告知同意,但是告知同意这个基础要求是很容易满足的,就是用户协议里面一个长篇大论的格式合同,没有人会去选择不同意,如果你是想要使用某种数字服务的话。

  那么知情同意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会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后,法律人都预计围绕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的诉讼会非常多,但是很不幸的是,我专门做过这个研究,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目前的案件量屈指可数。而且在屈指可数的这一类案件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法律人提起的。比如说杭州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是一位法学教授提起的诉讼,“林某某诉抖音案”是一位西政的法学博士生提起的。

  用我的话来说,就是“有一种冷叫妈妈认为你冷,有一种损害叫法律人认为你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不是数字技术用户平常所感受到的损害。实际上不是说在数字科技的商业应用领域没有问题,它的问题非常多,包括如果我们从人机交互界面去理解的话,会发现比如说现在有很多的按摩式设计。所谓按摩式设计就是它采用某种行为诱导机制,使你去购买你本来不想购买的商品。目前这种设计在整个互联网生态当中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很少有法律人去关注这种生态的、系统性的问题。

  所以说“共同面对新科技”是非常艰巨的任务。首先我们相对来说要走出这个以行为为重点考量对象的思维方式,而更加去关注整个互联网生态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如果要细讲下去例子就太多了,我就不展开来讲。在这一点上只能点到为止。

  最后,总结人应该不用负责感谢哈,就只谈一下学术意义上的总结,我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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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论文工作坊

  为了促进青年学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本次对话会专门设立了青年论文工作坊(以下称“工作坊”)。工作坊由来自九所高校的10名青年学者在会上分享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工作坊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报告题目聚焦于科技发展对法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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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晟发表开幕致辞并主持第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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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大学法学院宋旭光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科技发展对法教义学的影响”。宋旭光副教授从科技的“创新”及其对法学领地的侵蚀、法教义学的“保守”及其对科技创新的抵制、面对社会变迁的法教义学如何维持变与不变的平衡、法学如何面对新科技革命的挑战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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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邱遥堃博士的报告题目是“穿梭于数字时代的规范与后果之间”。邱遥堃博士从变化社会中的法学研究、法教义学的后果考量、社科法学的规范取向、法学与社科的分工合作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应对数字时代提出的不确定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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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吴梓源博士的报告题目是“单身女性冻卵立法解禁的合理性考察与制度建构”。吴梓源博士按照单身女性冻卵解禁的个体权利论证、单身女性冻卵解禁的权利冲突与价值调和、单身女性冻卵解禁的公共善证成、单身女性冻卵解禁的立法设想与制度建构的逻辑进路对该论题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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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代伟的报告题目是“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代伟从STS(科学、技术、社会)研究如何进入法学、法律与科技研究的脉络和领域、法律社会科学如何进入法律与科技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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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亮的报告题目是“数智时代的‘法律可计算性’原理”。陈亮将该问题拆解为法律可计算性原理的概念指向、法律可计算性判定的因子还原、法律可计算性因子的特征归纳、法律可计算性判定的程序标准四个层次,对该原理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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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宋保振总结了第一单元的论题并与五位汇报人进行了交流讨论。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主题聚焦于社科法学的渊源及其与部门法学、司法体制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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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康乐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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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磊的报告题目是“政法法学的兴起与拓展”。刘磊副教授从“政法”视野的远去与重返、“政法法学”历史中的革命与启蒙、作为“政法法学”经验基础的体制与机理、“政法法学”的多元与融合价值四个方面对政法法学的学术传统进行了梳理,并对“新政法法学”作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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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申晨的报告题目是“论中国民法学研究中的功能主义范式”。申晨副研究员从什么是功能主义范式、功能主义的论证框架、功能主义的应用领域、功能主义对民法学的影响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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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子予的报告题目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如何形成: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王子予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演进、组织设立的政治逻辑、程序设置的效率与专业逻辑、多重制度逻辑的整合与驱动四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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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荀舒靖的报告题目是“只有疑难案件需要后果考量?”。荀舒靖从雇员受害这一类并非疑难的案件着手,针对此类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差异,对103个相关案件展开了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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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子潇的报告题目是“人民法庭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从诉源治理切入”。杨子潇以人民法庭的角色张力为切入点,回答了部分人民法庭为何愿意延伸角色职能,并从可行性约束条件和应然性约束条件对未来人民法庭的定位提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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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冠浩、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总结了第二单元的论题并与五位汇报人进行了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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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左亦鲁引导开展自由讨论并对青年工作坊的汇报进行点评总结。两位老师首先指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有其各自的学术传统,二者的对话交流实属不易,各位青年学者应该将这种沟通交流继续开展下去;其次,不同阵营的互相批评固然重要,同一阵营内部的自我批评也是学术进步的动力;最后,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进离不开研究技术的精进,但是在精进技术的同时也应该注重研究格局的拓展。

  据悉,第一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在武汉举行,本应于2021年举办的第二届对话会因故推迟。时隔九年,在主办单位以及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第二届对话会终于成功举办。此次对话会具有继往开来的作用,既延续了第一届会议的传统,增强了法学共同体的沟通与交流,也将目光聚焦于新科技带来的新挑战,充分回应了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