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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简讯

提升政法干部数字素养

 日期:2024-08-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国家治理方式变革以及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政法干部群体,这就迫切要求提升政法干部数字素养。随着“十四五”规划的逐渐落地,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广泛且深度嵌入社会场景之中,数字监管、数字执法、数字法律服务等各类数字社会治理新范式也应运而生,数字素养俨然已成为政法干部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基本素养。

  当前,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的整体水平与数字治理的需求尚不匹配,政法干部数字素养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干部队伍的数字意识和数字素养还有待提升”。数字素养是政法干部参与数字治理的基础素养,明确政法干部数字素养内涵以及提升政法干部数字素养是推进数字法治的必然要求。

  然而,当前学界关于数字素养的研究尚不成规模,主要是基于领导干部群体与公务员群体整体的宏观研究,尚鲜见针对具体领域如政法部门等的研究,而政法干部群体在思维方式、实践需求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点。政法干部群体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最基础、最具能动因素的主体,无论基于现实需求抑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均需要高度重视政法干部数字素养问题。

  政法干部数字素养三维度

  数字化认知能力。一方面,数字化认知是理解技术本质的能力。从社会实践来看,社会的数字化不仅体现在科学技术变革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上,还体现在思维方式与认知方式的变革上。数字社会运行逻辑是非线性的,个人、家庭、企业、政府、社会、国家形成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数字生态圈,而这些数字生态圈交融在一起,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交互。在数字社会治理过程中,算法结果生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模糊了因果链条与权责边界,工业社会形成的线性认知已无法适应数字社会的治理需要。

  另一方面,数字化认知是一种客观看待数据的理性思维能力。数据的质量既与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时效性、精确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密切相关,也与数据来源、分析方式等方面存在关联,未经科学评估和审慎论证的数据结果绝不能直接等同于立法或执法依据。因此,政法干部需具有数字化认知能力,不能以工具理性代替价值理性。

  数字化发展能力。其一,发现数字环境规律的能力,即数字观察力。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物联网及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正在形成数字法治新基建,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中多元数字主体权益保护与社会治理亦面临更多维、更复杂的情形。政法干部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数字变革中,从当下数字社会的新构造、新场景和新功能中提炼法治主线,整合分散在政法系统各条块以及各领域的治理资源和治理力量,以“一核多元”的思路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其二,了解数字环境并选择行动方案的能力,即数字行动能力。数字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终端无限连接,信息交互呈现分布式、多中心的特点,数字社会中每一个数字主体无时无刻不在创造内容(即数据)。在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利用等全场域流程中,以案件(服务)场景为治理环境,以提高政法工作质量效能为治理目标,以结构性要素整合为治理逻辑,以有效识别并利用数字资源为治理手段,是政法干部以数字行动力促进数字治理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其三,干预数字环境的能力,即数字想象力。社会的数字化过程绝非物理实体和社会关系的数字表达,数字想象力的生成是通过感觉—知觉—知识—实践环路完成的。无论大数据有多“大”或神经学习网络有多“深”,其所反馈的数据都是面向过去的。数字想象力是面向未来的,即政法干部对数字生态圈中端、网、云形成的价值闭环与事实链条有着清晰认知,并能够基于该认知有效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或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等。数字想象力影响着数字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价值塑造,并贯穿于立法、行政、司法全过程之中,增强政法干部数字想象力可极大助益数字社会事前治理之实现。

  政法干部数字素养还包括数字技术能力。一是搜集、使用、分析、输出、安全保障数据的能力,涉及对文档和云文档的使用保存,以及不同种类文档在机端和云端的保密操作等;二是熟练运用各办案平台、业务流程系统等数字化工具的能力,如通过数字信息平台为大众提供全时全域全方位的司法和行政服务的能力;三是使用、管控数字化办案业务流程及行政业务流程的能力,包括通过数字技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提升司法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效能等能力;四是能够将数字技术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实现以案件模型开发、智慧平台建设等方式,在数据取证、类案监督、数字监管及诉源治理等方面对法治现代化转型的助推。

  政法干部数字素养提升路径

  一是加快数字环境建设,消解政法干部内部的数字鸿沟。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的提升离不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环境的提升及支持,应尽力改善培养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的环境,消解不同区域数字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带来的影响。政法干部数字鸿沟既存在于不同区域间,也存在于不同条块间,可从“分层+共识”两路径提高政法干部数字环境边界的可扩展性。“分层”指基于不同层级政法干部数字素养发展的现实需求,打造与其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底座,满足政法干部在数字端口、信息传输及数据存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共识”指在符合保密要求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各级及各部门间的数字平台建设应不断“破圈”融合,拓宽基层政法干部在数字技能学习、数字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数字边界,打造政法系统数字环境的“微生态”,推动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的协同发展。

  二是聚焦数字化认知能力,弥合政法干部数字发展堕距。数字化发展能力是政法干部数字化认知能力与数字技术能力在实践中的综合性外化,弥合数字发展堕距的关键在于提升政法干部对数字法治政法建设的认知。

  从宏观角度看,大数据技术和智能革命带领人类社会跃迁,数字社会中人的行为理论、产业架构、组织管理模型和治理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只有从数字社会产生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出发,才能真正弥合政法干部数字发展堕距,将数字法治理念外化于数字治理过程。

  从微观角度看,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的提升不能简单等同于数字技能或数字舆情处理能力的提高,而应培养政法干部从法治要素角度理解数字技术、技术规范及数字基础建设的思维,实现政法干部个人实体身份与数字身份在数字法治场景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提升政法干部数字认知能力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数字法治化的角度认识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之本质,即数字法治政府转型并非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而是为了更好调控由数字技术衍生出的多元复杂社会关系。二是从法治数字化角度理解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两类属性——全场域性和全流程性,即数字场域下数字权利与数字权力、数字技术与法律程序、技术变革与法治改革的全场域性,以及法治实践流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流程性。

  三是融合党建引领与能力培育,促进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系统提升。政法干部数字素养有着明确的实践需求,党建引领为政法干部提升数字素养提供了组织保障。为了实现从技能到素养、从机械堆砌到有机发展的优化,需加强组织对政法干部数字素养发展路径的规划与调控,确保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的提升与发展。

  同时,党建引领可结合能力培养,大力发挥各级党校及专业培训机构作用。在培养方式上,各级党校和相关干部培训部门应积极发展“数政”结合的教学资源模块、“数智”协同的教学流程模块和“数治”驱动的教学反馈模块,持续提升政法干部群体的数字治理能力,构建政法干部数字素养终身培育体系。在培养计划上,基于大局性和前瞻性视角,可从理论、价值、思维、实务等多方面设计政法干部数字素养培养体系,为政法干部提供多维、全面、务实的数字素养水平提升方案。

  (本文系天津行政学院青马工程项目“数字法治背景下政法干部数字素养提升路径研究”(23QMWT1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