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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简讯

将人工智能视角融入教育法典编纂

 日期:2024-06-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区块链、ChatGPT等技术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2024年1月6日,在京召开的教育法典编纂研讨会,对于其编纂思路、体例结构、条文设置、具体内容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如何将人工智能视角融入教育法典编纂,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

  人工智能应用于教育的法律风险

  在教育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用于教学、学习和管理三类场景。在教学上,人工智能可以扮演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化指导,还能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阅卷,将教师从繁重的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更加专注于提高教学创新水平。在学习上,人工智能可突破时空限制汇集学习资源,帮助学生实现个性学习、自主学习。在管理上,人工智能可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教学质量、学生身心健康水平,也可以用于资产管理、宿舍分配、助学贷款发放和缺勤提醒等。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可谓前景广阔,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小觑。

  首先,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要采集大量信息,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例如,201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教育部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在30分钟内泄露出360000条教育记录。信息泄露有时是学校主动公示或管理不严造成的。2021年1月,我国某高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学生违纪信息,引发全网热议。同年9月,某高校三名研究生嫖娼被开除的决定在网上流传,虽然不是学校主动上传,但校方仅回应“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警示师生”,并没有提及信息泄露问题。网络时代之前,学校张榜公示学生违纪信息属正常操作。然而在网络时代,全网公开违纪信息带来的“社死”效应,可能是一种比处分本身更严重的“惩罚”。在法律上,这违反了《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大数据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算法每前进一步,都要输入海量数据作为原料。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逐渐对于个人信息被攫取、被利用、被公开习以为常,这会危及教育领域中人的尊严。

  其次,危及学生受教育权。屏幕暴露的不足和过度,都会给贫困群体接受教育造成障碍,这是教育领域的数字鸿沟。一方面,贫困学生可能缺少智能设备,无法完成一些需要上网的课业而延误学习进度;另一方面,他们一旦拥有智能设备,往往沉迷于娱乐。研究发现,美国的低收入群体和少数族裔青少年,相对于中产白人青少年,平均每天多花费两小时用于屏幕娱乐。算法会对青少年所能接触的信息进行“微控制”,塑造“信息茧房”,剥夺其获取信息的自主权。个性化推送可能蜕变成预测性干扰,消灭学生学习的灵感,或形成弥散性的算法歧视,不给贫困生推送优质教育资源。基于过往学习记录的预定义学习轨迹,则可能打消学生告别过去、超越自我的雄心。教育的首要目的是立德树人,但人工智能没有意识和情感,不能认识或者生发价值。依赖人工智能进行教育,会剥夺教师与学生以及同学之间的交流机会,使“主体间”关系退化为“主客体间”关系,情感教育将失去力量,抽掉了立德树人的根基。此外,美国70%的学生承认在考试、作业或者期末的论文报告中使用了智能手机、iPad直接或间接地作弊。学生运用人工智能完成作业和论文,将严重影响其学习效果。

  最后,自动决策可能侵犯师生多方面权利。大数据只能反映相关关系,“巧合式相关”并不能体现真实情况。例如,美国华盛顿特区政府运用算法评价教师业绩时,曾错误地解雇了一名被普遍认可的教师,原因是算法给少数族裔赋予了过高权重。人工智能的运用容易把标准绝对化,例如评价毕业论文的首要标准是创新,但未必复制比越低的论文创新性越高。陈寅恪先生作文总是先引史料,再加上一段按语,如果查复制比必然超标。要客观评价论文的质量,还应该交由真人审读,而非由人工智能评判。教育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让教育家单独决定,因此更不能被人工智能所操控。近期,某市将“幼升小”面试外包给人工智能,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法典编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当前,编纂教育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典编纂有利于整合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如教育目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教育法典》将采取“总则+分则”的结构。总则以《教育法》为基础,落实《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从8部教育相关法律中提取公因式;分则将包括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含学位)、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继续教育、教师和考试等内容。基于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广泛运用,《教育法典》编纂应充分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立法需求。

  首先,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当前,《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第四章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师生个人信息。为了加强《教育法典》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中规定:“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未经学生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采集学生的生物识别信息。”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中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受教育者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丰富受教育权利的内容。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不能应用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流的人称为“功能性文盲”。网络时代,青少年大多是“数字原住民”,无力获取通信技术和知识者将难以融入现代社会。为消弭数字鸿沟,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将互联网服务纳入受教育基本权利保障范围。例如,葡萄牙宪法第75条规定,国家建设公立教育网络,以满足全民需要;古巴宪法第51条规定,发展免费学校网。当前,接受信息教育的权利已成为受教育权利的必备内容。为切实保障这一权利,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教育专网”,党的二十大首次将“推进教育数字化”写入报告。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中规定“加强信息素养教育,逐步扫除功能性文盲”,在“义务教育”部分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共享式智能学习设备和公共教育网络”。当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已规定家长或监护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为了避免屏幕暴露过度,建议在《教育法典》“学前教育”部分规范幼儿教师使用电子屏幕开展保教活动的时间。同时,为避免形成“信息茧房”效应,造成预测性干扰,建议在《教育法典》总则中规定:“在线教育经营者在提供个性化教育产品或服务的同时,也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此外,受教育是一种精神活动,运用人工智能完成非人工智能运用方面的课程作业、论文和书面报告,使用者只是简单地输入了数据,并未参与阅读理解、反思归纳、知识运用和表达创造,无法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建议在《教育法典》“考试”“学位”部分,对未经允许使用或未说明如何使用人工智能的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

  最后,保障受教育者其他相关权利,如获得电子学位证书权、不受自动决策权。建议在《教育法典》“学位”部分规定,“鼓励学位授予单位运用区块链技术,同时颁发电子学位证书”。同时,在考试和论文评阅上,赋予学生不受自动决策权,未经学生同意不得使用人工智能阅卷,不得仅使用人工智能给学生的毕业论文评分等。

  (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