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方法助力我国法律统一适用
日期:2024-10-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法律方法论在我国迄今经历了约30年的学术发展,这也为法律方法融入司法实践,助力我国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可能。当前,有必要对法律方法助力我国法律统一适用工作的理论原理与实践机制进行探讨。
法律方法何以能助力法律统一适用
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性思维与技术,其又以司法中裁判的方法为典型。法律统一适用是在司法中面对同样的要件事实应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大体一致、合法正当的裁判结果。这要求各个法院和每个法官都使用相同的方法对同类案件检测法律规则的要件,使用相同的方法来适用法律,从而统一、高效、透明地进行司法决策,防止专断并维护判决的权威性。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法律统一适用所需要的普遍性、平等性、安定性、可预测性等法治价值。
首先,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在案件中应当平等适用、重复适用,法律方法有助于此目标的实现。如魏德士所言,“如果出现类似案件,原则上法院有义务适用早先所采用的规则。方法论还进一步要求法官公开其法律适用的步骤……只有这样才可能检验法官是否在事实上对同样的案件也作出了相同的裁判”。法院从以往类似案件中寻找当下裁判所要采用的规则,这体现出对法的普遍性或一般性的尊重,平等价值由此得以实现。当然在每个案件中,结论与用于判决的前提之间存在一个可检验的推导关系,这是法律平等适用的重要保障。
其次,法律方法有助于维护法律统一适用所内含的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关乎一国法律制度的安宁有序状态,涉及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法律方法是一种让法律顺应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当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法律难以调整新型法律关系时,法律方法即可弥补这种裂缝。可以说,法律方法反映了法的安定性要求,使法官的法律适用工作受到理性的驯服,有利于保障形式法治的实现。
最后,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法的可预测性,这跟法律统一适用的目标相契合。法的可预测性体现形式法治的要求,也是一项重要法治价值。在一个国家,尊奉既定的法律规则可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既定规则来裁判案件,可使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民众预期,确保裁判结果的统一性。法律方法要求司法者严格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并按照理性的运作技术与程序达成可预期的结论。如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与法的可预测性息息相关。
法律方法如何助力法律统一适用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通过认定法律事实、理解规则文本以及推理论证,从而科学、合法、合理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在司法中,法律方法体现为法官裁判的方法。法官职业自治很大程度上以其裁判的方法为前提。这种方法由多种要素构成,这里将其概括为逻辑、经验与技艺三种。其中,逻辑要素是严谨的概念分析与逻辑思维,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必要的理性基础。经验要素是面向社会现实的法律实践智慧,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司法经验的整体化使法律本身的缺陷在司法运行中得到统一地弥补。技艺要素是法官走出机械适法或恣意裁判误区的必备条件,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实践智慧与方法基础。一方面,法律统一适用有赖于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统一适用工作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提供了“用武之地”。
首先,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法律统一解释内在于法律统一适用之中。贝卡利亚曾说,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原因在于“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原则上,同一法律规范应当用相同方法去解释,但实践中,解释结果往往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对个别法律规范的解释应避免逻辑上的抵触,并尽量在相互冲突的规范意旨之间达成平衡。在法律解释方法中,体系解释最能助力法律秩序统一。
其次,法律推理则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必要的逻辑保障。法律推理联结事实与规范,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逻辑,以确保推理的有效性、客观性和确定性。其中,客观性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律推理客观性的核心要旨,即同样的案件事实应能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可见,法律推理不同于其他推理活动,是达成“方法论自治性”的重要条件,在统一法律适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最后,法律论证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能够帮助法官高效地建立起一个融贯性的裁判理由系统,从而提升裁判的效能。法律论证能保证司法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通向司法理性的桥梁。换言之,司法活动是否正当合理,需要通过法律论证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来检验。
充分发挥法律方法的作用
法律方法对我国法律统一适用制度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统一适用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法院系统对此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各项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国法律统一适用工作思路明确,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不过,法律统一适用最终要体现在法官日常审判活动中。如果说,体制机制建设构成对法官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外在制度约束,那么法官法律方法技艺则构成对其职业活动的内在约束。可以说,目前我国法院法律统一适用工作总体上偏重于前者,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后者。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法律方法在法律统一适用中的价值,并在一系列文件中予以体现。例如,《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2012)、《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1)、《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0)都有要求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的规定。但总体上,既有司法指导性文件规定更多注重对法官进行“规则提供”而非“方法运用”。
有法官认为,法律方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律适用绝非易事,在审理案件中法律规范常常不是手到擒来,它常常是左右为难或者绞尽脑汁的活动。就高质量或者高层次的法律适用而言,它既需要学养丰厚和逻辑缜密,又需要经验丰富和洞明世事;既需要必要的墨守成规,又需要不拘一格、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这就涉及法官的素质及其培养的问题。法律方法最终需要法官去驾驭,高素质的法官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且要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方法。就此而言,今后在包括法律统一适用在内的司法改革中,应注重发挥法律方法的作用,要给法官法律方法的运用设置必要的制度空间。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