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统筹协调的区域金融监管机制
日期:2023-11-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 吴燕妮
提要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有效运行的最后“堡垒”,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金融监管本质上是对市场不完全性的修正与完善,随着国际金融衍生品与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发展国际化的加强,金融领域风险剧增。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监管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10月30日至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对加强金融领域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等作出重要部署,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这也就意味着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金融严监管基调将会延续。
强化金融监管是各国普遍选择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有效运行的最后“堡垒”,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普遍采取较为强势的监管举措。我国的金融监管指金融主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交易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业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金融监管本质上是对市场不完全性的修正与完善,随着国际金融衍生品与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发展国际化的加强,金融领域风险剧增。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监管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距国际一流监管水平仍有差距
从当前金融业发展趋势和特征看,金融业综合经营深入发展,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风险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和传染性。而粤港澳大湾区的特殊性就在于区内跨境金融要素流动的快速累积和跨境监管协作之间的矛盾。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系列制度安排,粤港澳大湾区在2035年基本实现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宏大目标。然而由于湾区自身的特殊性,距离这一目标尚有差距。
区内各个城市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差距较大,形成巨大“鸿沟”。香港金融中心拥有健全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兼有深度和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稳健的金融基础设施和领先的专业服务,金融市场要素相对齐备、市场化和自由度较高,金融创新产品多样,是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跨境资产配置最为便利的平台和门户。从资金流动的层面看,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通过进出口贸易、跨境服务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等渠道紧密联系。然而整体来看,区内其他城市与香港相比,金融基础设施仍处于分割状态,互联互通的空间巨大;跨境监管体制和机制普遍不完善,导致监管压力剧增,湾区金融风险防控面临巨大挑战。
从目前大湾区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各个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处于探索阶段。具体表现为:地方金融工作协调议事机构零散单一、缺乏统筹。各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省内各市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仍然几乎呈现“孤岛”状态,业已建立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也是“碎片化”的。而粤港澳大湾区可能面临金融风险隐蔽性、交叉性和跨境性等特征对于信息互联互通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处理不当,将难以有效发挥金融风险的事前监测和预警作用。而对于境外市场而言,会更加难以预判大湾区内部金融监管政策走向,成为掣肘区内监管协作的障碍。
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导致区内金融监管合作面临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区内缺乏整体法律协调机制和统一的监管标准——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受到英国和葡萄牙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既重视市场自由、重视事后监管,同时也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方式方面有各自不同的理解,而内地城市则受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重行政、轻民事的影响,在金融监管法治体制尚未全面建成的背景下更强调行政监管手段,因而在涉及跨境监管时,必然存在法律冲突和监管不一致。目前,粤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尚未完全实现金融监管协作的常态化,在多数情况下仍然维持一事一议的机制。跨境金融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成为严重隐患,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系统性地对跨境金融活动交叉性风险进行处置,风险的外溢及逃避监管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加强监管领域顶层设计,加快补齐制度短板
加强监管领域顶层设计,强化协同机制,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扎实推进金融领域执法、司法体系建设,充分运用法律修订、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金融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的及时性。同时,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新三板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配套细则,构建民事、行政及刑事立体追责体系,不断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在现有垂直金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内地9市与港澳地区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理顺各个城市的监管权限。借鉴欧盟建立的国家间协调机制,探索设立协调港澳的区内跨境监管机构,以顶层设计提升跨境监管协作能力。
强化区内监管统筹协调,实施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坚持全面覆盖监管,填补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在金融产品方面,实施覆盖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综合监管,所有标准化的衍生品交易都必须在受监管和透明的场所加以执行。各个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加强协同,管好各自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推动中央和地方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更好地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处理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加强监管能力。监管部门应采取更具介入性的持续监督,降低对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的信任度,不再简单地观察其是否达到量化的监管指标,而是侧重于风险治理有效性的评估,内容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完备程度,风险偏好框架及其传导,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工具、方法与业务规模、复杂程度之间的适应性,信息系统的支持能力,并采用压力测试等手段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尾部事件的能力等。
(作者系深圳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本文得到深圳社科院2023年院内课题《新时代深港关系新业态——以资本市场为视角》的资助】